章某于15年前收養(yǎng)了一個出生就被拋棄的男嬰,并辦理了收養(yǎng)登記.孩子上初中后,經常在外惹事生非,章謀先后替其賠償他人的藥費,財產損失費近2萬元.現(xiàn)在,孩子不僅逃學,還和社會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于是,章某在傷心之余,和孩子斷絕了父子關系. 請問章某的做法對嗎?請從"公民在家庭關系中的義務"這一知識點進行簡要分析.

熱心網友

我認為不對,因為章某已經和這名棄嬰有了合法的收養(yǎng)關系,此時章某就是這名棄嬰的合法監(jiān)護人,有義務對這名棄嬰的傷害行為做出賠償,應該把他送到管制更嚴的地方去學習,而不是斷絕父子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