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2年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當時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女兒投保了”子女婚嫁金”險種,當時保險公司給我們的材料上說:這個險種既有保險作用,又有儲蓄特點。被投保人到22周歲,可以按約定標準領取全部保險金,現行條款保險責任范圍與期滿給付金,按年復利8.8%計算,當以后銀行儲蓄利率高于8.8%時,保險公司將進行利息補貼,提高期滿給付額,低于8.8%,原期滿給付金不變。投保人按約定每月固定存入一定的投保金.。我想問的是:投保期滿后的給付金是按投保人的全部投保金乘以8.8%的年復利,還是以其它的什么比例計算呢?保險公司說全部投保金里面要扣除三差(死差、生存差、利差)以后再乘以8.8%的年復利.所得,才是投保人所得全部保險金。他們這樣計算對嗎?謝謝專家的指點。
熱心網友
如果保險條款未做此約定,,是不對的,并且,即使作了約定,因為三差的不確定,也是不合理條款。能否將當時的保險條款貼出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