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2年4月1日為女兒投保了“子女婚嫁金”險種,這個險種規定投保人投到22周歲。我女兒是1983年11份出生的,保險公司當時與我簽的合約是:我從1992年4月1 日繳費至2005年3月31日止。(我的投保金由單位在我的工資中直接扣除繳到保險公司)保險金的存折一直放在單位財務部門。我按當時約定的時間于今年4月1日去我單位財務部拿投保存折,被告知我要等到2006年才可以領取。我拿到存折一看,才知道保險公司已經在1994年的6月份將存折換了,我的那份存折約定領取保險金的日期也由2005年4月1日改成2006年4月1日。到保險公司一查我與保險公司簽定的合約上的2005年上的5這個數字也由他們單方面改成了6,請問專家他們這樣做算不算違約?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我女兒至2005年4月1日還不滿22周歲。謝謝!

熱心網友

應該是違約,不管一開始的計算是對是錯,當時保險單是保險公司和您簽的,就是后來發現錯誤,也應該和您聯系后再商量修改,而現在保險公司單方面修改合約,就是違約。不過,具體違反哪條法律,您應該去咨詢律師,他們是最專業的!

熱心網友

保險公司是"約你不商量".--違約!

熱心網友

這要從我國保險機制來說了,大部分保險公司在2000年以前都存在著“代簽字”現象,也就是 說,很多的保險都不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己的親筆簽字。在2000年以后保險公司已經對此有明確的要求了。就您的這份保險單來說,當時是保險公司在年齡上弄錯了,所以在更改的時候一定是“代簽字”的,這也就是您不知道的原因。原則上保險公司也是沒有錯誤的。再者,既然保險單上明確說明是在被保險人22周歲領取保險金,所以到2006年領取也是沒有錯誤的。希望您能諒解!

熱心網友

請認真參看(ccm650918)的回答,應該比較客觀。大致上就是這樣的,即滿22周歲的保單生效對應日。

熱心網友

  所謂“子女婚嫁金”險種是指如果子女沒有嫁出去的話,那么就可能從保險公司的投保金中獲取賠償,但是因為我不知道合同的具體內容,所以我也就不知道保險公司是否會賠給您?!埃玻仓軞q”應該是您和保險公司簽定合同時定的一個標準,指您女兒如果22周歲還沒嫁出去的話,那么您的家人和您中的一個受益人就能獲得賠償。但是您已經嫁人了,所以這錢您是不能拿的。

熱心網友

是的.

熱心網友

我認為保險公司是沒違約,因為合同約定是22歲領錢,但在95年4,1還不到22歲,要到95年11月才到22,所以保險公司做變更是對的。但不應該擅自行動,應該通知投保人告知投保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熱心網友

保險公司未征得合同雙方同意自己單方面更改合同是無效的,如果造成經濟損失可以去法院上訴.至于未到歲數之說你要看合同具體是怎么描述的,在保險公司有一句話是這樣說的:一份合同拿在手,保險理賠跟著走.

熱心網友

告他去

熱心網友

應該和你聯系后作變更處理,不該瞞你,可與保險公司聯系。

熱心網友

根據“民法通則”,保險公司是構成違約,現在你需要做的是固定證據,再提出投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