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看到有貼子說,現行婚姻法已經廢除了"分居兩年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是真的嗎?并且,"哺乳期內子女原則上隨母"這一條也作了很大的改動,現在意思是,只要不是吃人奶的孩子都不視為哺乳期了,是真的嗎?請律師務必回答,謝謝!
熱心網友
看看2001年婚姻法對于離婚條件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說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對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你所說的不吃人奶就不是哺乳期的規定,根本就是沒有任何根據的。我們所說的哺乳期都是指孩子應當接受母親哺乳的期限,不要以在這段時間內能否吃人奶為前提的。 。
熱心網友
具體是,”分居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根據情況,調解和好不成的,可以判決離婚“; 不是“分居兩年就必須判決離婚”。哺乳期,在離婚案件中,考慮是2周歲以內的,并不是以喝人乳為依據的。
熱心網友
沒有廢除。自己查看婚姻法即可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