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分號后的內容應當如何理解?具體內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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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條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一般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后成立并生效。但是有的合同在成立后并不能立即生效,而是按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登記后才生效(如中外合資合同);有的合同成立后生效,但是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登記,此種登記起一種備案的作用,因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城市房屋租賃合同)。有的合同成立后生效,但是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登記,此種登記起一種物權轉移的公示公信的作用,因而此種登記雖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卻決定著物權是否轉移(如城市房屋買賣合同)。 比如你和A簽定了一個書面城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你出50萬買A的80平方米樓房一套,你交了50萬,A一個月后向你交付房屋。這樣你們之間的合同就已經成立并生效了。一個月后A向你交付了房屋,但是你們沒有到房產部門去登記,這樣雖然你們之間的合同有效,但是你并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假如A與B又簽定了一個書面城市房屋買賣合同,并與B一起到房產部門去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那么此房屋的所有權就歸B所有。當然你可以起訴A,要求追究A的違約責任,卻不得不將房屋交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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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這種合同的生效,并不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登記只具有備案效果。所以說,未按規定登記不影響合同生效!而合同的標的物的轉移,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典型的合同。就是不動產買賣合同,此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生效并不意味著不動產所有權轉移,因為不動產所有權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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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與物權是兩個關系。之間并沒有絕對的聯系。合同之債還是要承擔。但是不是以必須實際履行標的物為標準。即使承擔違約責任,也不一定要求將標的物實際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