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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主體一般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統一為基礎。但是,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構成的必備要件,,權利能力可以獨立于行為能力而存在,如未成年人,雖不具有行為能力,但已有權利能力,他就可以在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成為民事主體。與其不同,商主體的構成必須同時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者,所實施的行為在商法上應屬無效。因此,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互為依存。2 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不同時產生。一般情況下,就自然人而言,權利能力產生在先,行為能力在后,但商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總是同時產生的。3特定法律關系中的民事主體之構成,既有行為人積極行為,更有行為人消極行為的結果。而商主體之構成,一般必須是行為人積極法律行為的結果。這是因為商行為是行為人積極的、有意識的行為,非行為人自愿的、有意識的行為,將導致商行為無效。4 商事主體的資格的取得一般需要在國家指定機關進行登記注冊。因此,其主體資格存在取得與喪失的規定。而民事主體的自然人不存在此種情況。其主體資格與生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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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民商合一立法的國家,故民事主體包含商事主體,如民事字體一般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等,而其中的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一般都是商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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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那么詳細的了,就不再羅嗦了,看樓上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