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后的視為轍回,是怎么理解的,請大家幫忙。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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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為什么被視為撤回,原因較多。為了把原因說得更清楚,下面以發明專利申請為例,就不同的審批階段,可能造成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原因說一下。 初審階段造成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原因是: (1)沒有按期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印刷費; (2)沒有按期答復審查員的補正通知書; (3)沒有按期繳納第一次(即第三年度)維持費和滯納金; (4)沒有按期(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和繳納實質審查費。  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原因是: (1)沒有按期答復審查員的審查意見通知書; (2)沒有按期繳納維持費和滯納金。  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后,申請人如果不想失去該專利申請,就應該在恢復期限內及時辦理恢復手續,不要忙于向專利局陳述意見,而錯過了辦理恢復手續的機會。申請人認為不是自己的過錯造成被視為撤回的,也應該先辦理恢復手續,然后再向專利局陳述意見。若真的是專利局的過錯,專利局是會把恢復費退還給申請人的。  申請人要特別注意繳納維持費的時間,因為維持費有滯納期,一旦因未按期繳納維持費和滯納金而造成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該專利申請將不能予以恢復。  專利申請授權后,如果不按期繳納年費,會造成專利權的終止,而喪失專利權。如果申請人不按期辦理授權前的登記手續,也會造成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想要獲得更多信息請您登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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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什么是視為撤回?首先就應該理解什么是撤回?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后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因此,可以這樣理解:無論是發明專利申請,還是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凡是申請人以主動的方式,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放棄其專利申請的行為就是撤回。 那么,什么是視為撤回呢?有了上述“撤回”的認識后,可以這樣理解:凡是申請人在專利法規定的期限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沒有交納或交足規定的費用、不請求實質審查、不提交該交的文件、不答復該答的意見陳述或不補正該補正的文件,均被認為是申請人放棄其專利申請的行為,也就是視為撤回。(參考《專利法》第35、36、37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3、42、44、62、69、92、103、105、110、1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