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交法與保險法理賠問題 2004年,4月26日,車主黃某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12月31日,黃某駕車將一個橫穿馬路的7歲行人撞傷,經醫院搶救后無效死亡。經交警支隊認定,黃某承擔只要責任,死者承擔次要責任。事后,法院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判車主賠償死者7萬5千元(不包括喪葬費),而保險公司只認為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商業保險而非強制保險,只按舊道路交通安全法賠付2萬9千元整。 請問法院是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施行)來判,保險公司是按舊道路交通安全放來賠,兩者互相抵觸。中間的差額問題不是全轉接給我們投保人嗎?投保人買保險就是以防萬一,將損失降到最低,保險公司按有利于自身利益來頂條礦,而不是按國家新法規處理,叫投保人能安心放心的買保險嗎? 請問,這樣的事該如何解決?
熱心網友
國情就這樣沒辦法。
熱心網友
合同法,涉及格式合同條文出現兩種以上解釋的,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釋為準,2萬9扯淡,告保險公司
熱心網友
繼續編,上法院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