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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階層的異化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帶來的副產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即分權模式在東歐原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體制改革中扮演過重要角色。它從理論上對改革實踐進行了概括與闡釋,并成為指導改革的重要經濟理論之一。波蘭經濟學家W·布魯斯首先提出了分權理論。布魯斯認為選擇分權模式的目的是賦予國有制“社會所有制的特征”,從而使社會主義國家的生產資料所有制能夠符合社會所有制的兩個基本標準:第一,對所有制對象的處置必須是為了社會利益;第二,所有制對象必須是由社會來加以處置。分權模式與傳統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模式——集權模式的區別在于:集權模式在中央和企業兩級均采用集中決策方式,只是在個人消費決策上采取分散方式,而分權模式將“一般的或日常的微觀經濟決策”分散化,即由企業主要依據市場機制自主決策。由中央和企業分別掌握宏觀經濟決策權和企業微觀經濟決策權的經濟運行模式,即是分權模式。 作為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產物,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趨勢首先產生于現代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中。作為一種經濟機制,分權結構的不穩定性也首先表現于資本主義條件下。早在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阿道夫·貝利就明確指出了西方現代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現象并加以闡述。他指出:“公司制度的興起,以及伴之而來的由于工業在公司形式下的集中而產生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乃是20世紀中頭一個重要變化。” 在現代資本主義條件下,經營權膨脹及經營者侵占所有者權益的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現莫過于日本的“經理革命”。所謂“經理革命”,就是在日本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企業的經營者——經理階層憑借其經營者地位,逐漸以職能資本家的身份躋身于資產階級的過程。現代西方社會中,資本家階級日益分為所有者(投資人)和經營者(代理人)兩大階層,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人格化表現。在日本,作為職能資本家的經理階層,經過長期的經營,打破了自明治維新以后家族資本壟斷日本經濟的局面,成為一個在數量上遠遠超過家族資本集團與個別資本家的新資產者階層。 由經營者對所有者權益的侵占造成的分權結構的不穩定性,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普遍存在。東歐改革中分權結構的不穩定性也表露了出來。前南斯拉夫著名經濟學家杜尚·比蘭契奇在1973年發表的《南斯拉夫社會發展的思想和實踐(1945-1973)》一書中指出:“60年代開始前,政治結構在社會上占統治地位,而后,特別是從1965年經濟改革起,社會進程日益使‘經理’和‘專家治國論者’執政。工人自治的根本原則和目的是把政治結構論者管理經濟的權利奪過來,并交給工人集體管理。但是,‘轉移’給工人集體的權利,大部分是轉給了工人集體中的領導集團,而很少交給直接生產者。這種并不完善的自治概念獲得了一個政治思想的合法稱號,即所謂的‘專家治國論結構’。”可見,比蘭契奇在當時就已注意到了,南斯拉夫所實行的“工人自治”的動機與效果并不統一。而這種現象,正是分權模式的邏輯矛盾在現實中的反映。其他一些東歐國家也存在類似情況。波蘭著名學者雅羅舍夫斯基在80年代中期指出:“技術貴族——官僚主義的管理體制逐漸使直接生產者不能再對經濟、社會——政治決定施加影響,并削弱了代表機關和工人自治的作用”。“一言以蔽之,促使了全民所有制向‘私人集團’所有制的轉化。” 經營者階層在“分權”過程中崛起。伴隨這一過程,社會利益分配格局也發生了變化。比蘭契奇寫道:“在‘管理階級’與工人群眾分開的同時,開始出現了社會差別和發財致富的過程。形成了某種所謂的‘中等階級’。根據某些研究人員的估計,我國約占人口總數的2%達到了高度發達國家的所謂的‘中等階級’的標準;約占10%的人口(即工資最優厚者)接近這個水平;另一方面,20%左右的人口生活在最低生存標準線之內。” 事實上,實行分權模式的東歐國家中確實出現了嚴重的社會分化。將70年代末、80年代初兩個西方國家,美國和日本與兩個采取分權模式的東歐國家,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社會財富分配狀況加以比較,即可發現:南、匈兩國社會分化水平已與美、日兩國大體相當。如果將居民按收入高低等分為5個組別,最低20%和最高20%居民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美國為5。3%和39。9%,日本為8。7%和37。5%,南斯拉夫為6。6%和38。7%,匈牙利為6。9%和35。8%。其中,南斯拉夫的社會貧富差距甚至比日本還要大一些。 然而,兩權分離可能導致的社會結果,即對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產生的影響,在不同的社會條件下卻是不同的。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獨立的經營者階層的出現意味著資本家隊伍的擴大,它沖破了財產世襲制,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在總體上,對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人占有制仍是一種肯定。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情況則復雜得多,兩權分離可能既瓦解了國有制,又未帶來社會所有制。正如科爾奈指出的,市場社會主義時期的經營者直接成為政治制度劇變之后商人和經理階層的候選人。從社會主義的企業家直接轉變為私有制條件下的資本家,成為“新生”的資本主義制度的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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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理論,廣義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現代社會中實現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離,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實現財產的經濟利益,使物的使用價值得到實際的利用,對于社會整體而言既發揮了現有的資源又創造了收益。不過兩權分離使得由經營者對所有者權益的侵占造成的分權結構的不穩定性,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普遍存在,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