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我考進上海工藝美校,住校四年,其間1998年我被一幫同學欺負并人格侮辱......如果我現在告他們是否還有效. email: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糾紛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其時效的規定應該適用以上法條的規定,你在1998年被他人人格侮辱,到今年已經是過了7年了,如果在此現在第一次才想提起訴訟,是超過了訴訟時效的,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熱心網友

已過訴訟時效,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熱心網友

算了吧,仇家易結不易解。等你再成熟些,就更理解同學情了。

熱心網友

時效以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