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辦理辭職后,用人單位(教育局)竟然可以說把檔案交給我保管都行!我聽說他這樣說真的很恐怖!

熱心網友

不僅不合適,而且 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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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檔案法》第十條規定, 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此外,第十一條還規定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個人保管檔案是不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