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是某村村民。其中B是A的兒子,年齡14周歲,E是A的弟弟,是本縣地稅局副局長。A.B.C.D.E五人于1999年8月1日在富裕縣城達成書面協議,決定創辦合伙企業,共同經營服裝零售,合伙協議規定: (1)合伙企業名字叫做洪達服裝經營部,營業地點為富裕縣城集貿市場南大街一號,租房四間。 (2)經營范圍:服裝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經營,共同享受收益。 (3)A.B.C.D.E各出資人民幣l萬元,10日前繳付完畢。 (4)利潤平均分配,虧損平均承擔。 (5)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由A負責分派任務。 (6)合伙企業解散時,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資。 當時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并于當日各自繳付出資。A將該協議向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書面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月20 日電話告知E,對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洪達服裝經營部,因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登記。 問題:本合伙企業成立過程中,有哪些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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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不能成為合伙人,因為其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E不能成為合伙人,因為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于不能從事營利活動的主體。3、合伙協議記載的不夠全。4、合伙協議規定的“(6)合伙企業解散時,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資”與合伙企業性質不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第九條 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第十三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六)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七)入伙與退伙;(八)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九)違約責任。合伙協議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第十五條 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