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在朝陽區一家私營公司工作了1年零1月(未簽勞動協議),現在公司老板拖欠他3個月工資未發,而且用一些旁雜手段希望讓我的朋友自動提出辭職。在我朋友工作期間,曾為這家公司找來不少項目,按照當初老板的口頭協議,他應該得到提成,可是由于沒有書面協議,提成可能無法拿到。此外,我得朋友曾經因為談項目從公司支取款項“xx項目前期費用”,可是公司老板現在想不作這個項目,并要求我的朋友要回這筆錢。我的朋友該怎么做呢?得不到提成,但他至少應得到自己的工資吧,請問怎么通過法律法規處理這類事情?

熱心網友

  你朋友現在要做的幾件事:  1。注意保留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例如:工卡、出入證、工資條、考勤記錄等(注意,上面要有公司的公章等等能夠證明是該公司的必要信息),以證明雙方是事實勞動關系;  2。及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時發放工資。勞動仲裁有時效限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天。拖欠工資的情況稍微有些特殊,但就怕勞動仲裁不認可,所以還是早去好;  3。公司要求追討欠款、你朋友要求得到提成之類的,這些一般勞動仲裁就不管了,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在起訴前,可以做一個談話錄音之類的,獲取一些證據。  另外:還要提醒樓主的朋友注意的是,勞動糾紛的處理周期,如果把仲裁和訴訟程序都走完的話,周期非常長。我現在幫朋友代理的一個案子,6月3號在朝陽勞動仲裁立的案,經過一系列審理,8月6號出仲裁結果。隨后,公司向朝陽區法院起訴,又經過一系列審理,到現在一審判決還沒下來呢。  我朋友當然不用自己出庭,可是他的幾個同事就得自己一趟一趟往仲裁委員會、法院跑了,他們都快煩死了。  奉勸你的朋友,如果想好了,就和他玩到底;如果錢不多,無所謂,那就辭職走人,大家輕松。  如果需要了解進一步的信息,請發信息吧。

熱心網友

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已建立事實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該公司的做法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你朋友應正面向公司提出補發工資的要求,若公司仍堅持不發的話,可以按照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的規定,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1‘解除雙方勞動關系;2、支付拖欠工資,并支付25%的額外經濟補償金。至于你朋友提前支取的“XX項目前期費用”,只要有證據證明該費用是公司計劃項目,且是按規定、按程序操作,全部用于該項目,你朋友可不必理睬公司的無理要求。

熱心網友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對于提成的約定如果能夠證明業應該予以支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