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對房產所有權是如何規定的?夫妻若離婚,房產是平等瓜分呢,還是房產證上是誰的就只能是誰的?若一方有房產證上的所有者手寫的此房產歸配偶所有的證明是否有用?請專家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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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對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等有明確規定。房屋類不動產是以產權證書為最終確權的,但只要有證據證明,該房屋系由他人出資購置的,可視為共同共有。若一方有房產證上的所有者手寫的此房產歸配偶所有的證明,則可以認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已放棄自己的權利,行使了贈與權。但受贈人應該盡快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避免夜長夢多,產生其他變故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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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具體分析如下:1、領取結婚證之前辦理房產登記,以另一方名字為產權人的,應屬于產權人所有,但這是以結婚為條件的。如果不結婚,可以請求另一方予以返還或折價返還。2、領取結婚證之后辦理房產登記的,以另一方名字為產權人的,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以產權人的名字而占有產權。3、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婚前屬于個人的,結婚后經過8年,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之間有約定的除外。4、夫妻之間約定婚前或婚后財產屬于個人的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公證,則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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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后共同財產夠買的房屋,房產證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你們的房產,如果屬于婚后所買,應該屬于共同財產;如果屬于婚前購買,應該屬于出資者個人所有,屬于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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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后共同財產夠買的房屋,房產證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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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熱心網友

是共同財產。劃分時要考慮子女歸屬、各方的實際居住情況以及可能的劃分(一般是一方占有房產而另一方接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