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逐年侵占公用部分已達80%,煤氣,熱水器,洗衣機都移出,還想繼續侵占,("和睦鄰里關系")無事生非,繼續尋鬧.想問問公用部分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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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五條 業主轉讓其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其對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視為一并轉讓。   第七十六條 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   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 第八十三條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所占比例確定。 第八十七條 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管理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