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掛牌出讓是怎么回事?它與一般出讓的區別在什么地方呢?請詳細回答。謝謝。
熱心網友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般出讓方式有三種,即拍賣、招標和協議。一塊具體的土地,到底采取上述三種方式中的哪種方式出讓使用權,要根據出讓土地的具體情況和土地的用途確定。(一)協議。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方直接向國有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機關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協商,以便就有關出讓事宜達成一致的出讓方式。以協議方式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議定合同條款時,特別是確定土地使用費方面,都有較大的靈活性。因此,這種協議方式一般用于以公益事業或福利事業為目的的用地的出讓。 關于協議出讓的程序,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各地的有關規定和實踐,協議出讓的程序大致是:(1)申請。即有意受讓方應根據自身的需要向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機關提出用地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用地意向書。(2)協商。即由土地所有者代表與有意受讓方就有關事宜進行反復的談判,逐步達成一致意見。(3)簽約。即用合同把雙方協商所達成的一致意見確定下來。(4)領取土地使用證,辦理土地使用登記。 (二)招標。招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要約邀請,招引他人投標,然后根據一定的要求從投標者中擇優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出讓方式。以招標方式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引進了市場競爭機制,有助于選擇合適的受讓人。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開發性或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性用地。 參照我國有關招標的規定以及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實踐,招標出讓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1)招標。即由招標人發出招標通告,由有意受讓人提出招標申請,然后由招標人根據確定的投標人資格范圍,對有意受讓人進行資格審查,最后向被批準的申請人發送招標文件。(2)投標。即有意受讓人申請投標,經招標人資格審查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然后將密封的投標書投入指定的信箱。(3)開標,評標和決標。即招標人會同有關部門并聘請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決定中標者。(4)簽約。即中標者在接到中標證明書后,在規定的日期內持中標證明書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規定數額的定金。(5)領取土地使用證。即中標者繳付合同規定的全部出讓金后,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辦理土地使用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三)拍賣。拍賣也叫“拍讓”,是指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某一土地的使用權公開叫價競買,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以拍賣方式訂立土地使用出讓合同,國家可以獲得較高的土地使用費,因此,這種方式適用于已經開發成熟的商業性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根據我國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有關規定和實際做法,拍賣的一般程序為:(1)由土地所有者代表發出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2)應買人憑保證金收據領取編有號碼的報價牌進入拍賣場所。底價,應買人報價,經一番競投,選定出價最高者,拍賣成立。(4)簽約。應偶像高而得者即與土地所有者代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并按規定交付履約金。(5)領取土地使用證書。受讓人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通知,辦理土地使用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書。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并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適用于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于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二是操作簡便,便于開展;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掛牌出讓是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 。
熱心網友
掛牌出讓就是對擬出讓的國有土地先確定一個出讓底價,然后進行掛牌,進行招標拍賣,把土地出讓給出價給最高者。掛牌出讓是國有土地出讓的一種制度創新,也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加國有土地在出讓中的透明度,引入競爭機制,可以提高擬出讓土地的價格,有效盤活土地,增加財政收入。一般出讓,由于缺少透明度,容易導致腐敗,有時完全是領導私自操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