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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五章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什么事故可以私了?有兩個條件。第一沒有造成人員身傷亡,第二當事雙方對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這兩個條件都具備就可以私了或者自行解決。這種事故由于沒有行政干預,是非常快捷的。在美國這個車禍叫做幸福車禍,為什么幸福呢?沒有警察干預,不進行行政處罰,所以感覺比較幸福,所以我們也實行了這個法規。但這里提醒一點要注意,完全沒有責任這一方要有取證意識,防止負責任這一方反悔。 具體可參照北京市交管局發布的于9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規定》明確,發生4類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無須報警。具體為:  1。北京市行政區內的道路上發生的;  2。未造成人員傷亡或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的;  3。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成因無爭議的;  4。車輛可以自行移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