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院報》和“中國法院網”向全社會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意見。記者在意見稿中看到,財產關系的界定是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焦點一 房屋所有權問題  意見稿對夫妻共同財產進一步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取得房屋所有權,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無法達成協議的,經估價可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個人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為共有財產。  焦點二 財產及債務問題  意見稿對婚前雙方形成的財產關系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后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可以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及雙方其他實際情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如果所給付金錢用于購置家庭共同財產的,在財產分割時可考慮給付方適當多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討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個人債務,不能用共同財產中屬于未欠債方的部分清償。夫妻離婚后,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焦點三 第三者問題  意見稿規定,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有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可以申請法院對配偶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據了解,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03年10月5日,讀者可以采取書面方式寄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或者登錄中國法院網(http// ),在網上發表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修改后,于近期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正式公布施行。。

熱心網友

為了保護房屋共有權人的權力不受侵犯的問題,為了保護房屋共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是在付款的時候可以雙法達成一個協議,用以證明這個房子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第二種辦法是對于雙方婚前個人財產進行約定,比如女方婚前擁有什么財產、男方婚前擁有什么財產、自己婚后的財產應該怎么來劃分,這是一個財產約定;第三種,因為房屋產權證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辦理的,這是女方可以申請,要求辦理房屋共有權人證書,那么根據這個證書就可以確定你是房屋的共有權人。其實房屋共有權人證書的辦理,只要到當地房管部門進行申請,經過簡單的手續就能完成,從而能為共同擁有房屋的人做出見證,也為日后的麻煩鏟除了隱患。

熱心網友

為了保護房屋共有權人的權力不受侵犯的問題,為了保護房屋共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是在付款的時候可以雙法達成一個協議,用以證明這個房子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第二種辦法是對于雙方婚前個人財產進行約定,比如女方婚前擁有什么財產、男方婚前擁有什么財產、自己婚后的財產應該怎么來劃分,這是一個財產約定;第三種,因為房屋產權證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辦理的,這是女方可以申請,要求辦理房屋共有權人證書,那么根據這個證書就可以確定你是房屋的共有權人。其實房屋共有權人證書的辦理,只要到當地房管部門進行申請,經過簡單的手續就能完成,從而能為共同擁有房屋的人做出見證,也為日后的麻煩鏟除了隱患。

熱心網友

為了保護房屋共有權人的權力不受侵犯的問題,為了保護房屋共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是在付款的時候可以雙法達成一個協議,用以證明這個房子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第二種辦法是對于雙方婚前個人財產進行約定,比如女方婚前擁有什么財產、男方婚前擁有什么財產、自己婚后的財產應該怎么來劃分,這是一個財產約定;第三種,因為房屋產權證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辦理的,這是女方可以申請,要求辦理房屋共有權人證書,那么根據這個證書就可以確定你是房屋的共有權人。其實房屋共有權人證書的辦理,只要到當地房管部門進行申請,經過簡單的手續就能完成,從而能為共同擁有房屋的人做出見證,也為日后的麻煩鏟除了隱患。

熱心網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院報》和“中國法院網”向全社會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意見。記者在意見稿中看到,財產關系的界定是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焦點一 房屋所有權問題  意見稿對夫妻共同財產進一步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取得房屋所有權,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無法達成協議的,經估價可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個人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為共有財產。  焦點二 財產及債務問題  意見稿對婚前雙方形成的財產關系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后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可以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及雙方其他實際情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如果所給付金錢用于購置家庭共同財產的,在財產分割時可考慮給付方適當多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討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個人債務,不能用共同財產中屬于未欠債方的部分清償。夫妻離婚后,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焦點三 第三者問題  意見稿規定,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有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可以申請法院對配偶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據了解,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03年10月5日,讀者可以采取書面方式寄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或者登錄中國法院網(http// ),在網上發表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修改后,于近期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正式公布施行。  。

熱心網友

完善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 7.一方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的。 8.一方被判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因其他原因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 以上4—8條是因一方的過錯誤行為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稱為過錯型離婚。對這類離婚糾紛,應對過錯方離婚勝訴加以一定的限制,經調解確已無和好可能的,仍應判決離婚,但應追究過錯方的法律責任,賠償受害方的損失。視過錯方行為的嚴重程度,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依照行政法規可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則追究過錯方的行政責任;對于其他侵犯配偶人身權的行為,可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對侵害人身權的行為給予民事制裁。有過失一方應對受害者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以一定的金錢來補償受害配偶。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早被國外立法接受,法國民法典第266條:“如離婚被判為過錯全在夫或妻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我國臺灣地區法律也特設了慰撫金制度,給受害方以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撫慰其對方所受的精神上的痛苦。此外,在分割夫妻財產,給付子女撫養費方面也應照顧受損害一方,以分清是非責任,懲罰分明。 四、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建議 1980年《婚姻法》制定時,我國的經濟體制還保留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特征。經過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和大規模經濟建設,我國現有的綜合國力逐年增強,人們的經濟收入、物質要求逐年增高,家庭財產顯現出價值高檔化,品種多樣化,所有權關系復雜化的狀況,這些變化都說明了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已不適應當前的形勢,完善夫妻財產制的立法,是社會的呼聲,也是調整新時期規律財產關系的需要。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980年計劃經濟環境下制訂的《婚姻法》,受經濟條件的制約,有關夫妻財產制的內容非常簡略,在某些內容的規定上甚至是一片空白。80年代初期,改革開放剛剛起步,經濟體制單一,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成為最重要的所有制形式,個體經濟僅限于小攤、小販,當時個人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工資,除此之外幾乎沒有其他收入。截止1981年底,全國人均儲蓄存款余額僅525元。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12元,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42元。[④]據統計1980年全國每戶每月生活消費品支出為190.81元,其中食品為113.83元,約占60%[⑤],可以看出當時居民收入支付日常生活費用以后所剩無幾。由財產為內容而發生的夫妻間糾紛也不多見。因此,80年制定的《婚姻法》幾乎忽略了財產在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中的重要地位,僅用了一句話概之。雖然在以后的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也對夫妻財產處理做出過幾個有關的司法解釋。但在很多方面仍然不盡如人意,存在不少問題。 1.對“夫妻共同財產”范圍規定過于寬大。1980年《婚姻法》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對于夫妻婚后所獲得的財產一概視為夫妻共同所有。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該文件列舉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學術界對此范圍的規定爭議較大,特別是將夫妻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很大分歧。筆者認為,這種過于擴大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作法已經不適應現今的經濟形勢的發展。縱觀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后繼承和受贈予的財產劃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德國民法典約定財產制中共同財產制的規定:“共同財產應除去保留財產”,作為保留財產的有:“夫妻一方由死因處分而獲得的財物或受第三人無償贈與的財物。”[⑥]1968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規定“夫妻婚前原有的財產,以及在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割各方所有。”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將夫妻一方婚后受贈和繼承的財產劃歸夫妻一方所有。隨市場經濟的建立,私營企業主的大量涌現,他們有的所有的財富數額巨大,一旦發生繼承和贈與,這類財產若為夫妻共同財產,會挫傷私營企業主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并且有的人正是通過這種法律規定結婚、離婚來斂富聚財。因此這種擴大夫妻共同財產的作法已受到現實的嚴峻挑戰。 2.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劃分不甚明確。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家庭財產、夫妻財產的數額和構成都較之制定80年《婚姻法》時發生了重大變化。家庭財產關系也日趨復雜。現有《婚姻法》沒有明確劃分出財產的范圍,沒有系統完善、周密的家庭財產制度來規范這類問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感情融洽時,夫妻個人財產、家庭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之間矛盾尚不尖銳,一旦婚姻趨于解體時,這類糾紛往往最為突出。 在法律上明確哪些財產歸入夫妻個人財產,可以避免一旦結婚即完全抹殺了夫妻個人權利的弊端。另一方面,由于財產所有權不明確,已難適應經濟的快速發展,在財產流轉過程中,可能出現夫妻個人財產被視為共同財產,共同財產被視為個人財產。令與之交易的第三人產生誤解,相應的權利受到侵害。司法實踐出現這樣的案例,配偶一方將個人所有的財產與第三人進行交易行為。第三人視個人財產為共同財產,為此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夫妻雙方連帶承擔,而一旦個人財產不是以清償債務時,第三人以為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結果事與愿違,難以滿足其債權的實現。從而損害了交易第三人的權利。因此,法律將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和家庭財產的范圍加以明確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3.夫妻財產的財產權利的形式應進一步擴大。 現行婚姻法雖規定了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但這一制度的內容幾乎是一片空白,對于夫妻財產制而言,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財產本身。財產可以劃分為有形財產即以實物方式存在的財產,另一類無形財產主要是以權利方式存在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有形財產比較重視,而忽略了無形財產的存在。對此稍有提及的是《財產分割意見》中將債權作為了夫妻財產的一種存在方式。當前理論界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是對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無形化后如何認定財產權利。司法實踐中常出現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資,比如出國深造、讀研究生或學習一門專業技術。當一方學成或尚未學完卻向另一方提出離婚。這時如果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分的實物本來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給“支持一方”,仍然顯失公平。因為受支持一方把夫妻共同財產已轉化為一種技能,將來可以利用它謀取更多的經濟利益。而“支持一方”卻一無所有。婚姻法本身具有強烈的倫理性,道德的規范作用在婚姻法中體現得比較充分。對這種“犧牲者”的行為,婚姻法應該給予特別保護,并給予“支持者一方”的行為一定的經濟評價,也是給“支持者一方”一個說法。因此在夫妻財產制度中,不僅要對有形財產給予規范。對無形財產也應該有法可依。對無形財產的認定要解決幾個關鍵問題:①何為夫妻財產關系中的無形財產;②無形財產的產生根據。③無形財產如何分割。只有弄清楚這幾個關鍵點,才能使法律在保護公民個人權利方面起作用。 4.建立夫妻財產管理制度,確保夫妻財產權利的切實實現。 現行《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權利的行使只有一句話:“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夫妻財產數額較少,私人交易行為也極少,因而法律與現實的矛盾不是很突出。當改革開放發展到今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家庭從80年代比較普遍的生活消費單位,發展變化成為許多形式,多種層次的家庭模式。比如:從事專業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或者由家庭擴展的合伙和私營企業。以及公民承包、承租企業等等經濟模式。家庭在經營中體現出的財產權利,很大部分要涉及夫妻財產關系。也直接涉及到夫妻財產權利的行使。法律僅就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稍有提及是遠遠不夠的。完善夫妻財產制也就要使夫妻充分行使財產權利,使財產所有權表現出不僅僅是靜態的占有形式。更重要的是體現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在商品交換過程中的動態權能,目的是要使夫妻財產能最充分、完全的行使。系統的夫妻財產制應該規范夫妻財產中對內的關系,即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要規范到對外的與交易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5.約定財產制形同虛設,亟待充實與完善。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夫妻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對50年婚姻法的發展,但僅僅是約定財產制的雛形。這一雛形自法律頒布以來,實踐中真正適用的不多見。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以及法制宣傳不夠,甚至許多人尚不知道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即使對財產進行過約定,但一旦面臨財產分割,雙方約定難以確認其有效性而往往成為一紙空文,對財產分割仍會爭執不下。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觀念、意識正在建立,物質利益受到人們前所未有的關注,尤其是青年一代,自我意識和個人權利意識都不斷增強,把夫妻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相對分離的觀念也隨觀念的更新,變得容易被公眾所接受。因而,法律既然設立了約定財產制度,就應當將此制度發展、完善,使之行之有效,約定財產制度必須將約定的方式、內容、效力等加以規范。約定財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減輕了法定財產制的壓力。對某些比較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用法定財產制規范不夠妥當的情況下,約定財產制將會發揮巨大作用。 6.婚姻法中實體法的內容,有賴于在程序法中引入公力加以保障。 現行婚姻法的立法模式,兼容實體法與程序法為一體。調整親屬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婚姻法,以實體法內容為主,重在界定親屬主體之間的靜態的權利義務關系,并調整這些權利義務的互動和變更關系。因此完善婚姻法應以充實實體法為主。婚姻法中親屬主體權利和義務的互動和變更關系一方面具有當事人自愿的私法自治的特點,但某些方面又必須要有公力介入、干預,以實現國家對婚姻家庭領域的關注。對夫妻財產制而言,國家公力干預通過程序法上的內容體現出來。國家以強制力對夫妻財產登記的數額、約定財產制的內容進行保障,達到“私法自治”所達不到的效果。例如婚前財產登記制,是以國家作為證人把夫妻雙方婚前的財產進行注冊登記,一旦發生糾紛,因為有登記制度就具有有效性,雙方的行為都不可能推翻原來的登記數額。公力的效力就體現出來了。因而完整的夫妻財產制既要從實體法方面完善也要從程序法中加以完善。 綜上所述,由于1980年婚姻法制定時政治、經濟條件的制約,所表現出的法條簡陋、立法結構不成形等等缺陷在夫妻財產關系中體現得尤為突出。夫妻財產制度在現行婚姻法中幾乎一片空白,筆者認為,夫妻財產制應從以下方面修改、完善: (二)完善夫妻法定財產制的設想 1.建立限制共同制為法定財產制。 我國婚姻法制定以來一向重視法定財產制。并且我國傳統觀念中尚不能完全接受“恩愛夫妻明算帳”的作法,因而在自覺或不自覺中采用法定財產制而不是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的采用率遠遠高于約定顯示出它的重要地位。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確立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它在歷史時期發揮的巨大作用筆者不再贅述。以共同財產作為法定財產制的基本形式是符合我國文化傳統和固有的倫理道德以及穩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需要。但婚后所得共同制將婚后所得財產一律劃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極不科學,引起大量糾紛并使法律規范互相矛盾。筆者贊同,以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基本模式,將某些財產如受贈或繼承的財產作除外規定,對“婚后所得共同”加以限制。同時將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若干年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的應劃歸夫妻共同財產。因而法律的規定是以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用“婚后所得共同”為基本模式,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靈活性規定。2.明確婚姻生效后財產的劃分范圍。 現行婚姻法由于當時僵化的體制、固定的生產模式,人們參與勞動僅僅能夠滿足解決溫飽,財產積累充其量小有盈余。這就決定了夫妻財產處于單一、固定和低微的狀態,沒有必要詳細劃分財產權屬。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人們的收入增多,財產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中的流轉愈來愈頻繁,人們積累的財產資金不再限于儲蓄,而多采用再投資的方法令財產保值增值。如果財產的歸屬不明,財產權利模糊不清,那么在商品交易中必然要損害到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也使與之交易的第三人產生不信任感。有配偶者是否真正對某項財產擁有所有權,能否任意處分該項財產。必須有賴于對婚姻存續其間的各項財產時行明確、系統劃分。筆者認為應該將婚后財產分為若干系列進行規范。首先,我國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公民如果選擇適用約定財產制那么排斥了法定財產制的適用。其次,規定夫妻財產的形式包括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即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第三,將財產作如下劃分: ①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 結婚登記之日是劃分婚前和婚后的分界點,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之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財產除法律規定外,作為婚后財產。目的在于,離婚時夫妻婚后財產才能分割,使財產關系簡化。夫妻財產登記制度是將財產劃為婚前、婚后的有效手段。另結婚時共同購買的財產以出資比例登記。 ②個人特有財產和共有財產 將個人特有財產引入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是立法的必然,設立的目的在于使公民的某些個人財產權利不因結婚而改變或失去。這類財產的特點在于與公民的身份密切相連。參考國外夫妻財產制比較完善的國家立法,結合我國國情,筆者認為以下幾類財產劃為個人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婚前個人所有財產及取得的財產權利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專用財產,此物價值在夫妻財產中所占比例不大。 ——贈與人明確贈與夫妻一方的贈予財產(包括遺贈)。 ——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人身傷害所得的損害賠償金或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險。 ——知識產權的人身權部分及知識產權的載體。 ——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以及政府津貼 ——各類比賽的獎杯、榮譽性的物品。 ——其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財產。 對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經過一定期間的,或價值增大的,由一方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經過修建,改建價值大大超過原來的,或共同管理、使用多年的。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一方或雙方勞動收入和以該收入購置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獲得的經濟利益。 ——一方或雙方獲得的債權。 ——一方比賽獲得的獎金。 ——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③所有權不明的財產 所有權不明,指的是屬于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難以確認的,應當“誰主張誰舉證”。雙方均無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實的,屬夫妻共同財產。 對夫妻所有的財產按以上系列劃分可以把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財產大致劃分出輪廓,便于確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方便管理。 3.建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管理制度。 人們傳統觀念中夫妻財產制的適用主要在于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社會經濟的發展已打破了這種思維定勢。現在人們利用家庭財產投資經營的方式越來越多。為增值財富而尋求最佳投資途徑和形式,不少居民參與股票交易、或投資從事第二職業。不能再將夫妻財產制視為離婚才能適用的制度。而必須設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管理制度。筆者認為,丈夫的特有財產和婚前財產,妻之特有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自行管理。日常生活消費歸雙方共同管理,屬日常家務代理權。對于生產、經營性財產管理應設立夫妻財產管理人制度。由雙方約定一方為管理人,另一方全權委托。管理一方有權行使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在對外關系上由管理一方代表夫妻雙方行使權利,權利后果由雙方承擔。但為處分行為時,就共同財產的全部、共同財產的不動產部分進行處分以及以共同財產為贈與行動時必須征得非管理一方同意。 4.建立婚姻家庭財產登記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的設立,包含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內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感情融洽時,夫妻財產劃分的界限不甚明確,一旦感情破裂,對財產的爭執釀成大的糾紛。前文已明確了夫妻財產的幾個系列的劃分,要切實執行必須建立財產登記制度。另一方面夫妻財產內容在目前這種經濟形勢下越來越不僅僅限于夫妻之間,還涉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且解決此問題的關鍵是財產登記制。筆者建議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時增設財產登記制度。包含的內容是:第一,約定財產制的登記,在結婚時確定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法定或是約定,須登記在冊。第二,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約定設立財產管理人,既可以是妻子又可以是丈夫作為財產管理人。第三,結婚時對各自婚前財產進行登記造冊,為結婚準備的財產按比例登記。沒有進行登記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對以上內容登記后一式三份,一份存婚姻登記機關,其余由夫妻雙方隨結婚證各持一份。這樣通過簡化財產關系,有利于減少糾紛的發生。 5.建立夫妻財產轉化和補償制度。 筆者認為夫妻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主要體現為物,無形財產主要體現為權利,現行婚姻法受舊的經濟模式的影響,對“財產”一詞的理解非常狹窄,主要限于實物。現代經濟生活的發展,使交易客體范圍日益擴大,無形財產成為重要的交易客體。例如:我國土地的使用權買賣、期貨的買賣,甚至交易所席位的買賣。無不是權利的買賣。因此,必須反映這種現實。不能忽視了無形財產、智力投資等潛在的經濟利益的轉化。面對激烈的競爭環境,為了增強個人的競爭勢力,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通過上研究生、或學習一門專門技術作為改善境況的一條道路。而現有的家庭狀況和家務勞動社會化程度都不允許雙方同時深造,往往是犧牲一方保全另一方。夫妻財產也隨之消耗掉而轉化成了專業知識或是技術能力。如果取得技術能力或專業知識的一方欲提出離婚,涉及分割的財產已極為有限,即使全部給予操持家務一方也未必顯得公平。因此應當建立夫妻財產轉化制度。轉化的前提是配偶一方獲得知識或技能是受夫妻共同財產的資助而形成的。對這種財產的評價必須以公平原則為指導,以原額財產為基礎,待分割的夫妻財產含為某項技能消耗的部分。分割的是原額確定的財產,即學會某項技能前的財產的大致數目,并實用補償方式。如果現有的財產所剩無幾,那么考慮該項技能的社會用途和價值,給以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完善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設想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婚姻家庭領域里的財產狀況起了很大變化,除了高檔家俱、家用電器和銀行存款外,還出現了股票、債券、和外幣;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和私營企業還擁有相當數量的生產資料和經營資金;有些家庭還有為私人收藏品的文物、古玩、名人字畫、珍品郵票和珍貴的文房四寶;以及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利等等。由于夫妻財產客體上的變化,僅依靠法定夫妻財產制已不足調整夫妻在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必須完善我國法律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以避免夫妻財產紛爭難以裁決。 我國現有的約定財產制是任意性的約定,賦予了當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但是,在我國現階段人們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法律知識甚少的情況下,應作出一些具體規定,以便貫徹執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以供參考。 1.約定的時間。夫妻可以在結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夫妻財產問題進行約定。 2.約定的標的及內容。約定財產制的標的只能是夫妻財產,其范圍為夫妻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的財產。約定的內容包括夫妻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清償責任;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 3.約定的條件和形式。夫妻雙方對財產制的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和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必須符合法律行為的以下要件: (1)約定的條件: ①約定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夫妻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進行約定,他人也不得代理其約定。 ②約定的雙方必須自愿。雙方對財產約定的意思表現必須是真實的自愿。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作出的約定無效。 ③約定的內容合法,不規避法律或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2)約定的形式:可采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①結婚登記時進行約定的,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填表一式三份,夫妻各保管一份,存婚姻管理機關一份。②結婚后進行約定的,以書面形式由公證機關公證。③夫妻雙方口頭約定的,如雙方無爭議,或有可靠證據證明的,可予承認。 4.約定的變更和廢止。夫妻對其財產進行約定后,可以變更或廢止。當情況發生了變化,原定協議內容不能適應夫妻生活的需求時,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變更或廢止原約定的協議。如果原來的協議是在婚姻管理機關達成協議登記的,由婚姻管理機關更改。如原來協議是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由公證機關公證其變更或廢止的內容。 5.約定的效力。我國婚姻法實行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夫妻雙方有約定時,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財產制。 6.約定的無效撤銷。凡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而設有發生法律效力的約定,因其約定欠缺合法性,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約定,或宣布其約定無效。 夫妻財產制是一項復雜而重要的財產制度,它的完善和實現還有賴于其他相關制度的建立,如夫妻財產數額的查實是一項很難辦到的工作,它有賴于稅收制度中公民財產申報制度的完善。因而,夫妻財產制真正執行任重而道遠。 五、我國配偶權制度的法律思考 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并為當時的法律制度所確認的兩性之結合。合法有效的婚姻一經締結,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意義,結婚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互為配偶,基于配偶身份關系的權利義務也隨著婚姻的締結而產生。因而配偶權產生于婚姻的締結,終于婚姻關系的結束,它是身份權的一種,具有專屬性。配偶權經過了夫對妻的單方權利到夫妻相互權利的發展階段。現代社會法律規定的配偶權是夫對妻以及妻對夫的身份權,它是身份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從世界各國立法來看,配偶權的內容包含有配偶姓名權、配偶人身自由權、同居權、忠實請求權、互相協作權、日常家事代理權及其他權利。 (一)我國配偶權制度之不足與缺陷 我國80年婚姻法對配偶權的規定有三方面內容:1.夫妻有各自姓名權利;2.夫妻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的自由權;3.夫妻雙方有計劃生育的義務。從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來看,這三項權利的規定有進步意義。姓名權是夫妻婚后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這項權利打破了封建社會男尊女卑的舊觀念,舊時代的婦女出嫁必須從夫姓,女子沒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目前各國立法中有的還存在有女子婚后冠夫姓的規定,如瑞士、日本、法國、意大利、德國等,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規定了妻從夫姓。但世界立法發展趨勢是體現男女平等,消除性別歧視,越來越多的國家立法規定夫妻婚后可選擇自己姓氏,以上提到的日本、法國、德國等都進行了改革,允許夫妻婚后約定姓氏。因此,我國婚姻法對夫妻此項權利的規定具有先進性。十幾年來,姓名權也是夫妻人身權利中貫徹得最徹底的一項權利;夫妻人身自由權主要保護已婚婦女人身自由,反對傳統中“男外女內”,把婦女限制在家庭中的封建思想和作法。至于夫妻雙方有計劃生育的義務也表明生育孩子并不是婦女一方的事。也從保護婦女權益角度進行規定的。80年婚姻法規定的這三項內容符合當時時代的要求,具有進步性,著重保護了已婚婦女的權益,在現階段仍有積極意義。 。

熱心網友

為了保護房屋共有權人的權力不受侵犯的問題,為了保護房屋共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是在付款的時候可以雙法達成一個協議,用以證明這個房子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第二種辦法是對于雙方婚前個人財產進行約定,比如女方婚前擁有什么財產、男方婚前擁有什么財產、自己婚后的財產應該怎么來劃分,這是一個財產約定;第三種,因為房屋產權證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辦理的,這是女方可以申請,要求辦理房屋共有權人證書,那么根據這個證書就可以確定你是房屋的共有權人。 其實房屋共有權人證書的辦理,只要到當地房管部門進行申請,經過簡單的手續就能完成,從而能為共同擁有房屋的人做出見證,也為日后的麻煩鏟除了隱患。

熱心網友

兩人共同管理,共同協商,這樣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