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到乙某處購買3批服裝,協定3周后付款。后因甲某經營無方,在付款日到期前未能賣出一件衣服,甲某沒錢付款而外出躲避債務。乙某聞訊,急忙叫其弟手持尖刀到甲某家,發現那3批服裝鎖在臥室內。其弟手持尖刀恐嚇甲某妻子不許阻攔,乙某則將臥室門強行撬開,將那3批服裝取走。請問: 乙某和其弟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嗎?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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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構成搶劫罪。貨物一經成交,所有權就轉移了,對方沒有付款是違約行為,你闖入住宅,用暴力搶回不屬于你的東西,你想這叫什么。關鍵是你不要認為東西(服裝)是你的,這些貨物的主人已經轉移了,其實你只是想得到錢,而不是貨。因為你自認為對方可能不能支付到期貨款,你就采取了暴力手段。設想如果這樣成立的話,那要法院審理經濟、民事案件干什么,把自己認為是自己的東西搶回來就行了。你想想看。這個罪不是私闖民宅,因為法律規定了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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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搶劫罪!!!!!!!!!!!!!!!!!!!!!!!!!!!!!!!!!!!!!!!!!!!!!!!!!!!! 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既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都不構成搶劫罪,合法的自己財物當然也不構成了!!! 另外,有學理解釋說,搶回自己的財物,主觀上沒有非法索取財物的惡性.一般不構成搶劫罪見(高銘暄《刑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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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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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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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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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搶劫罪,符合犯罪構成四要件!雙方合同一簽定生效,東西的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所以說乙已經不再是東西的所有者!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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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不成搶劫罪。甲某到乙某處購買3批服裝,協定3周后付款,在付款日到期前未能賣出一件衣服,甲某沒錢付款而外出躲避債務。甲已經違反了雙方的協定,買賣關系不能成立,乙伙同其弟到甲家,搶走自己的衣服,從主觀上講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務的故意,所以甲和其弟的行為構不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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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屬于搶劫罪;認真看一下搶劫罪的定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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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律師說得對,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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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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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某和其弟的行為當然構成搶劫罪。在本案當中,如果甲和乙在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貨物所有權的保留的話,貨物一交付,貨物的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也就是說不再是乙的貨物了,乙只要通過向甲主張債權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即使甲不能償還到期欠款,乙也不能直接到乙甲去搶,而只能通過法律的途徑去解決。搶劫罪的構成是依據刑法來認定的,乙某和其弟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中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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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說不上,但"私闖民宅"罪成立。《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诖?,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愿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在本案中,乙某兄弟故意進入甲某住宅這是肯定的,另外還要看是否強行進入?也就是說甲某的妻子是否同意乙某兄弟進入。 沒有傷害后果和主觀上為了索債,可能能逃脫刑事懲罰,但乙妻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肯定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