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的a企業中標一個工程,施工地點在A省的a市。為了保證工期,a企業將其中的一小部分建安工作承包給了B省的b企業。在工程驗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約定,a企業把合同金打到b企業賬戶,b企業在當地即B省b市開具了建安發票給a企業。請問民生同志,a企業取得的這張發票是否可以下帳?b企業必須在a市開具發票才行嗎?稅金不是都交給國家了嗎?

熱心網友

a企業取得的這張發票是不可以下帳。因為按照現行規定b企業必須在a市開具發票才行。流轉稅適應屬地原則。雖然稅金都交給國家了,但是具體的征收機關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