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則可以適用同一申請人的其他專利揭示的內容嗎?有依據嗎?
熱心網友
你的問題問的很模糊,不知道我理解的對不對。我的理解你想問的是,假設同一申請人在其一個專利申請中承諾放棄了某些權利,這種放棄會不會影響到另一個專利的某些權利?如果我的理解對了,你可以看看以下我的解釋;如果不對,你可以評論,詳細說明,我再更改答案。不可以。理由如下:雖然我國在司法實踐上采納了禁止反悔原則,但在立法中尚未確立該原則。所以在這方面根本沒有具體的文字性的東西可以約束,我只能從理論的角度回答。在專利法上,每一個專利都是獨立的,從申請到審批,程序上獨立完整的;內容也要求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與先前的技術要求有很大飛躍才能授予專利,所以內容上也是獨立的。進一步說,即便是同一個申請人,他的不同專利也應該是體現了他的不同時期的技術(甚或說思想),是不能混為一談的。這好比一個人與甲簽訂合同的時候承諾放棄了某項權利,這種放棄絕對不能追溯到他于乙簽訂的另一份合同之中,不管這兩份合同的約定如何相近,也不能追溯。最后說一點,在訴訟中,法院并沒有審查專利檔案的義務,因此在此方面的舉證責任,主要由被告承擔。如果被告把原告的其他專利的揭示內容作為證據提出,想以禁止反悔原則來限制原告的另一項專利權,這在證據法上也應該被認定為不具相關性,而沒有證明力。
熱心網友
太專業了……如果有具體案例就好分析一些。
熱心網友
中國法官在專利訴訟中運用"禁止反悔"原則。對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為了能夠獲得專利授權而放棄了的某些內容,在以后的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就不允許其再用這些放棄了的內容來對抗被控侵權人。禁止反悔原則在的司法實踐中也是經常適用的一項專利侵權判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