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公司起主要用料是鎂、鋅,在日常生產會有大量的料渣產生。為了充分利用這部分資源,該公司將料渣同其原材料供應商換取可用的原材料,簡單來說就是用100單位的料渣換取100單位的原材料,但由于料渣的價值顯然是低于原材料的,故100單位的料渣只能換取60單位的原材料,兩者之間相差40單位原材料的金額及100單位料渣的加工費金額(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委托加工合同或協議)由供貨商開具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它。 上述行為是否屬于稅法規定的“以物易物”行為?該公司是否需作“視同銷售”處理并計提相應的銷項稅額?
熱心網友
典型的偷稅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