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后,如果有醫院的假條,能夠請長期病假嗎?如果單位不同意,而我又不去上班會有什么后果?能辭退我嗎?
熱心網友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5,26條規定,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你單位在你孕期不能辭退你。 但權利和義務是相等的,你的病假固然是醫院出具的,但你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考慮一下該休多少時間的病假。畢竟現在一個單位的生存與發展是相當不容易的。你說呢???
熱心網友
懷孕不是請長期病假的必要條件吧,勞動法只規定了產假和哺乳假。如果單位不同意自己又不去上班,達到規定的天數,應該視為自動曠工。可以辭退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