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他前妻離婚時,他們一人分得一套房產.但其前妻在離婚協議上注明我丈夫分得的那套房產的繼承權歸他們的婚生子所有,當時我丈夫未有異議.我想知道這樣的注明是否和婚姻法抵觸,我還能夠擁有這套房產的共有權以及繼承權嗎?如果因為買了新房而賣掉那套當初分得的房產,那離婚協議上的注明還有沒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