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1999年按揭貸款買了一套商品房,可當時辦購房合同及其它一切手續的時候都寫的是他和他原來女朋友的名字。首付款是他父親從外地辦理抵押貸款給郵過來的,還有一少部分其他費用是兩人在一塊攢的錢。每月銀行的月還款也是他還的。因為兩人不合分手了,女方提出要已還款的50%。我們認為不合理,可是不知道該怎么辦?因為現在要辦產權了,因為這事辦不了。

熱心網友

以上房產由于你丈夫及其前任女朋友均有投資,而且房產證書上為兩人的名字,應該認定為共有房產,根據建設部在《關于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若干規定的通知》建房 (95)(472號)中規定,對于共有房屋,房產管理部門是根據投資比例注記每人所占份額的,該房產且是按份共有,所以其前女友應該按照其出資比例來確定其在該房產所占份額享有權利。可以由你丈夫及其前女友共同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權屬確權,由你丈夫按照比例補償其前女友一定的房款,再由其前女友出具將自己所擁有的份額轉讓給你丈夫的協議,最好進行公證。如果其前女友不同意,你丈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該共有房產進行分割,然后才能另行辦理產權登記。

熱心網友

由于房產是不動產,一般共有方式是2種:1.共同共有(不分份額,平均分配的),一般只有夫妻和家庭共有;2.按份所有,即可以按各自投入的比例或者約定比例進行分配。從你所說來看,由于當事人并沒有夫妻關系而且男方投入的比例較大,因此不能適用共同所有的模式,只能作為按份共有。雙方可以協商個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