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小店面的招牌酸不算廣告啊,比如說:全家福超市,招牌只在店面的范圍內,現在城管說這算廣告,要收廣告費,城管是一個什么樣的政府機構啊,如果招牌算廣告的話,它有沒有這樣的權利去收這個費用?
熱心網友
招牌不屬于廣告,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招牌只是用來表明店面的字號,以達到與其他店鋪區分的目的,而并不是宣傳自己的產品。如果屬于違反廣告法的行為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但如果屬于你的招牌影響市容,那么城管是有權處理的。
熱心網友
他們收的不是廣告費,可能是處罰或者其他的,廣告不屬于他們屬于工商。
熱心網友
收費應當是有規定的,叫城管拿出規定來看看。
熱心網友
“招牌”是不是廣告,關鍵看“招牌”在哪里。城管收“廣告費”是肯定不合法的樓主應該先問清楚到底這項是收費還是罰款,了解清楚執法依據再來咨詢
熱心網友
我認為,招牌屬于廣告。城市管理部門有權管理戶外廣告。但是,他們沒有權力收取廣告費,廣告費是支付給廣告商的。城市管理部門不是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所以,他們要靠亂收費和罰款開工資。這回你明白了吧。
熱心網友
不是廣告。是招牌。就像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在門口的牌子。但是規格什么樣,城管的可以過問。只要符合紅頭文件的規定,誰都得遵守。亂收費可以到法院行政庭起訴。行政案件舉證責任倒置,你只要把城管的決定寫在訴狀上就行了。
熱心網友
應該算是廣告但城管是要按政策和文件來執法的,不拿出文件不說明原因,經營者有權不配合,都什么年代了,什么叫法治,就要不能強行。
熱心網友
從某種角度來招牌算是一種廣告,但城管是絕對沒有權力收取廣告費的。
熱心網友
城管,太欺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