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結婚四年了,兒子已三歲了,我們夫妻之間從懷孩子到現在一直沒有過夫妻生活,而他也不給我理由,我想離婚,而他不肯,我想夫妻三年沒性生活能作為離婚的有力證據嗎?

熱心網友

有以下情節的,一方起訴離婚,法院應當準予: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還有就是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你和你愛人沒有夫妻生活三年,應該符合第4條,分居滿兩年。所以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還有需要注意的就是在夫妻生活方面不是很好證明,因此也不太好取證。在開庭過程中如果你丈夫認可你們三年沒有過夫妻生活就非常有利了,因此在庭審過程中,你應該注意一點策略。

熱心網友

現在法院判決離婚不像以前那么難了,如果符合lawyeryu999 朋友說的條件,就會判,如果不符合條件,而且有一方不同意的,過半年后2次也會判了。

熱心網友

想離婚就起訴,一次不成二次準行,最多三次,現在法院在第二次都準離了。 至于理由,有也可,沒有編幾個也可。夫妻之間的事只有你們知道,有的說也是白說,比如你伴隨做不做愛,只有天知道,對方不承認說了也白說。 你想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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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但應該弄明白什么原因。如果是生理原因,又不可治痊愈,那么,經法院審查,是可以判決離婚的;如果是非生理原因,而你又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話,他如堅持不離婚,估計第一次離婚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熱心網友

民法上面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權利是可以類推,所以可以由此理由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