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人在石家莊一家民營醫院工作,2003年底因聽神經瘤行手術治療,手術后遺留面癱、書寫能力受影響,單位從她手術后每個月給基本生活費,2004年7月就全部停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交到2004年底也停了,她本人于2004年9月就要求恢復工作,但單位一直沒安排,請問她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辦?我對相關的法律法規不了解,請專家幫助,謝謝!
熱心網友
你愛人生病期間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其基本生活金,為其繳納應由單位繳納的保險。病逾后,用人單位應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若用人單位以你愛人生病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你可到勞動部門為其作勞動能力鑒定,若其傷殘能力為1-6級,用人單位則不能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否則要支付違約金、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若用人單位不能滿足你的要求,你可到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熱心網友
在有病期間不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醫病期間發生活費也是錯誤的,應找單位補上。停繳各種保險更是法律不容的,應上告勞動局。
熱心網友
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熱心網友
不應該解除勞動合同的。
熱心網友
乙方因病或非因公負傷,有區縣級以上醫院的鑒定證明,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根據你的情況
熱心網友
如果你愛人能夠勝任她生病前的工作,那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勝任生病以前的工作,那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要給于相應的補償.標準為:你愛人工作了多少年,那就多補償你多少月的工資.
熱心網友
視合同的具體情況。不過起碼老板要有的人道主義。可以請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