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一起交通事故裁定后不給當事人出賠償證明而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怎么辦?法院對一起交通事故裁定后不給當事人出賠償證明而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怎么辦?庭審結束后,法官先建議并誘使當事人庭外和解,并說手續回來可辦,這樣當事的一方為了盡快解決事故,就一次性向另一方支付了賠償金,當時由于相信法官,再一個對一些程序的不懂,雙方當事人簽定了協議而沒有向法院要手續。賠償金是通過法官之手給對方的。現保險公司要法院的手續,他們只給了住院發票后再不提供任何手續。并且當事法官翻臉不認帳,說這是你們私下達成的協議,與他們無關。真是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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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單從庭外和解對法官來說,他沒有錯,但錯在沒有向保險公司提供全部的手續只給住院手續是不對的,還有醫療費,陪人費,交通費,必要的營養費以及傷殘補償金等材料,不管和解與否,提交這些材料,保險公司也會賠的。2、在提交上述材料后,保險公司結合和解時的賠償額,高于正常的。以正常賠付,少于的,以和解的數額賠付給你。3、和解后你的賠償金是多少,法院應當給你的,因為你把錢交法院,法院給對方收取,必然有憑證的。不給你是法院的錯。4、案件不是和解了就這么簡單,和解后,有兩個處理結果,一是對方撤訴,法院裁定同意,二是沒有撤訴,法院裁定支持雙方的民事行為。就是說,即使和解也必然有一個結果的,賠償金多少,裁定書上是有的。總而言之,法院是有過錯的,你可以按我的意見去交涉,不成的向紀檢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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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法官個人是不應該經手錢款的,這個法官沒有出據收款憑據,付款時有沒有付款憑據,據此你可以向他們單位的紀檢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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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要賠償金過付憑證,然后憑借責任認定書等資料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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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話有道理呀.你們是庭外和解,不是法院調解.所以法官的話,從法律上講,是站得住腳的.另外,此事并非無救濟方法.你可以起訴對方,要求交付理賠憑證.當然,最好是雙方能繼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