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稽查程序核定出的稅款,可否定性為偷稅?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根據這一規定,無論是通過稽查查證,還是其他方法發現都可以按偷稅定性。
熱心網友
都已經被稽查程序核定出的稅款,當然定性為偷稅
熱心網友
慢慢來
熱心網友
現在有的地方,甚至是多數地方的稅務稽查部門確實是只要在稽查中發現有漏稅行為的就按偷稅處理.稽查部門的主要任務就是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偷稅漏稅.(專項檢查的按具體要求執行).有的企業找熟人去疏通,可能會按企業自查只補稅不罰款處理.這要看各地區稅務部門制定的稽查標準和具體稽查人員是否按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