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時,父親要求把房產寫我和母親的名字,各50%,現在母親把房子賣了,因為原來我寫過一份委托書,所以她全權代表我把房子賣了,一分錢也沒有給我,我開始也沒打算要,可是現在我失業,生活困難,母親不管不問,每個月還是照向我要生活費,我如何是好?

熱心網友

按法律來講,你該得多少就得多少。但是,她是養你幾十年的母親,你生長過程中你是她的最愛,母親把一切精力付出在你的身上,這何止值房子的50%?你現在生活困難,但有財富——年輕,可以去拼,可以去再找工作。可母親老了沒有這種機會,只能靠子女們來關懷!再退一步想:母親就有你一個孩子,母親這樣做他有他的想法,心里還是想著你的,我們也有老的時候,也做了媽媽,也給孩子做榜樣吧,所以不要強求母親,還是順著母親讓他心情高興點好。我的觀點如何?請你參考。

熱心網友

算了吧,與母反目,不妥。

熱心網友

委托律師解決不是更好?

熱心網友

對.和你老媽好好談談."你不仁我才不義".賣房子的錢就算了.可你都沒工作了還找你要錢,就太不對了.支持你.

熱心網友

你失業了是可以不再付瞻仰費的,和你的母親好好談談,如果她仍不該變,恐怕你不上法院也是沒辦法的了.

熱心網友

哎呀,現在的人也太現實了

熱心網友

當然不合理!你可以找到母親問一下,找回自己所得!如果不能解決問題,建議你找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