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軍人,昨天身在山東省聊城市莘縣觀城鎮林莊村的老母親來電話:村干部林發增等人把我家里的一畝土地,不出任何上級文件就私自收回,要把這土地給種大棚菜的人種植,并不給我家任何補償,我家里不讓收,他就謾罵我老母親,我老母親讓他一起到政府論理,他也不去。我把電話打到村長林文慶哪里,林文慶也說我老母親不懂事,瞎胡鬧,說這是村里正常調整土地,但又沒任何文件給人看。據說,村干部不僅僅收回我家的土地,還收了其他村民的土地,估計有百畝左右,其他村民是敢怒不敢言。請問村干部這樣合法嗎?村干部要收回村民的土地需要什么證明給村民看呀?請急回答!!
熱心網友
首先要確定這塊地的使用權人是否是你的家庭。如果是的話,村干部的做法明顯就是不符合法律規范的。農村中農民使用的耕地是屬于集體所有的,農民對所分配到的土地有使用權。 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因此,在這個案例中,村委會的做法明顯不符法。村干部本身并沒有收回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權力。如果要收回的話,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否則一切行為將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