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走失山羊一只帶回家中飼養(yǎng)。兩月后以40元賣給乙。在回家路上,羊被主人丙認出,向乙索還,二人爭執(zhí)不下,告到法院。問:此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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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答是錯誤的,依《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故丙得支付甲飼養(yǎng)的費用。又因為甲系無權處分人,且不是因為丙的原因而占有山羊,通常情況下買受不得主張善意取得。所以應該山羊歸丙,甲退還乙40元錢;丙付甲兩個月飼養(yǎng)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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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是錯誤的,依《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故丙得支付甲飼養(yǎng)的費用。又因為甲系無權處分人,且不是因為丙的原因而占有山羊,通常情況下買受不得主張善意取得。所以應該山羊歸丙,甲退還乙40元錢;丙付甲兩個月飼養(yǎng)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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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過了.善意取得問題和不當?shù)美麊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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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山羊40元?價格太低了吧?因此,丙完全有權要求乙返還山羊,乙要求甲退回40元,甲可以要求丙補償兩個月的飼養(yǎng)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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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應賠償給丙山羊損失,但甲有權要求丙補償兩個的飼養(yǎng)費用。丙無權要求乙返還山羊,因為乙是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