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位時受賄20多萬元,但全部用于:接濟困難,用于公務(wù),解決問題,沒有私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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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君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6萬元。二、依法將被告人余斌受賄所得9。5萬元及1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就“余斌受賄案”,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下達了“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并于7月26日將裁定送達。盡管余斌對此表示出了遺憾,但是,我認(rèn)為這一判決對余斌是相當(dāng)公正的。根據(jù)兩次法庭調(diào)查顯示,2002年春節(jié)前,某鄉(xiāng)黨委書記找到時任副市長的余斌,稱該鄉(xiāng)還有幾個鄉(xiāng)干部的工資沒有解決,余斌便從這些“禮金”中拿出了一萬元把幾個鄉(xiāng)干部的工資問題給解決了。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損壞導(dǎo)致糾紛,村民鬧到市政府,要求面見市長批示錢維修渠道,余斌隨即給了該村5000元,從而平息了糾紛…… 余斌說,多年來,他至少將所收受的賄賂以及朋友的饋贈中的15萬余元發(fā)放了出去。 “我的這些做法,從形式上講,的確是在受賄,但我沒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構(gòu)成受賄罪。”余斌認(rèn)為自己是采取了一種非常規(guī)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管余斌怎么辯解,我認(rèn)為,所有的事實都能完整的證明余斌構(gòu)成受賄罪,受賄罪跟怎么使用受賄的款項是兩個不同概念。根據(jù)判決結(jié)果看,法院在量刑時,還是考慮到了其用受賄贓款用于扶貧的因素,對其判決沒有克以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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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rèn)為,不是好人,也不是壞人。作為官員還是個有作為的官員。我們要求每一個官員都是包青天是海瑞是不現(xiàn)實的。古往今來都是如此。如果我們大多數(shù)的官僚都如此的話,也許我們政府解決問題的效率要提高很多。比起其他聽到的,看到的,感受到的還沒有被揭發(fā)的腐敗這樣的腐敗實在是微不足道。在當(dāng)今這樣的法制環(huán)境中,筆者以為象這樣的案件應(yīng)免于起訴,不于討論。法制是我們的崇高目標(biāo),而提高政府效率解決發(fā)展中的問題是我們今天面臨的迫切課題。在解決了三農(nóng)問題,教育問題,人民的溫飽問題后。人人平等的法制社會才有實現(xiàn)的基礎(ch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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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當(dāng)上副市丈會是好人?你是外星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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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在某些人看來他是好人,但我認(rèn)為他不僅是壞人還是一個大罪人法院判輕了。難道把賄款用于公干扶貧就可減輕罪責(zé)嗎?別人為何向其行賄他為何敢收。用賄款樹自身形象真乃小人也。幸好抓了讓其升官說不定又會冒個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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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的好人,把那些無良行賄者的錢拿來救濟別人。真正的貪官絕對不會這樣。法律是講后果的,就像拿針扎人和拿刀殺人后果能等同嗎?肯定判錯了。知道受賄錯了,教育一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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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這兒討論,肯定不是個好人,去查一下,肯定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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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的好人,但做事方法不當(dāng). 沒弄清游戲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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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rèn)為在道德范疇內(nèi)是好人,但在法律上講,他確實是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