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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規”的含義 “雙規”在。。紀檢系統內部被稱為“兩規”。是根據《中國。。。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 、就調查涉及的事項作出說明”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調查方式。因為可以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且規定權由行使“雙規”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自行掌握所以在實際操作中等于沒有時間限制,由此成為了。。組織內部涉及黨員人身自由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手段(有案可查的“雙規”最高記錄是一年零六個月)。 二、“雙規”適用的范圍 “雙規”適用的范圍涵蓋兩個方面:一是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紀委作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二是“ 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一問題中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過不同內容的數次解釋。最初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所有涉及違紀案件的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近年來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雙規”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紀委對“雙規”適用范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現在的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采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目前“雙規”只適用于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三、使用“雙規”的程序 “雙規”的一般程序是由承辦黨員違紀案件的紀委調查組在通過案件初查掌握調查對象一個或數個足以立案的違紀事實后向紀委常委提出“雙規”建議,在經紀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雙規”。但特殊人員須任命機關同意。如直屬部門一把手,政府組成局一把手的“雙規”必須報請同級。。黨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級。。黨委的組成人員必須報請上級紀檢部門,并移送上級紀檢部門管轄。中央委員必須報請。。中央同意。目前有些地方的紀檢部門就“雙規”的報批程序還作了更為嚴格的調整,比如 湖南就已經把“雙規”的審批權收到了市一級紀檢部門。 四、“雙規”的執行 “雙規”由承辦案件的調查組負責執行,一般從辦案的紀委機關抽調兩名工作人員來“陪護”被“規”人員。名義上是照顧被規人員的飲食起居,實際上是看守被規人員,防止其與外界聯系或自殘、自殺等行為的發生。“雙規”的地點一般選擇在城市郊區,交通方便,環境清靜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備上述條件的居民家中。根據中紀委的規定,司法機關的羈押場所是嚴禁使用的。“兩規”的費用因地區經濟水平、“雙規地點”的條件以及涉案人員的級別而有所不同,市縣級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標準。費用的負擔按照“個人問題個人負責,單位問題單位負責,沒有問題紀委負責”的原則處理。被規人員在被“規”期間的主要任務就是回憶違紀問題,寫交代材料。在閑暇時也能看電視,伙食水平與陪護人員一樣,除失去自由不能與外界聯系外,被“規”人員的待遇與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司法強制措施的人員不可同日而語。另外,被規人員被“兩規”后,辦案的紀檢機關應當告知被“規”人員所在單位的紀檢部門。并由單位紀檢人員通知被“規”人員家屬,但“雙規”地點與“雙規”理由保密。被規人員的人身安全由辦案機關負責(目前全國已有多起因被“規”人員自殺,由紀檢機關進行經濟賠償的案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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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問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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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具有中國特色的“雙規”制度的朦朧面紗 您知道"雙規"這種特殊的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的來由嗎?"雙規"為什么有那么大的威力?黨和政府對"雙規"有哪些規范?具有中國特色的"雙規"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這一手段,是長久實施,還是過渡性的?它究竟會保留多長時間?一直主張"制度反腐"的著名學者李永忠為您--揭開"雙規"的朦朧面紗 "雙規"是怎么誕生的 記者:在中國反腐大業中,恐怕沒有什么手段比"雙規"更令腐敗分子惶惶不可終日了。當然,準確提法是"兩規",在監察部門叫"兩指"。很多普通人都好奇,這種反腐敗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國應運而生的呢? 李永忠(下稱"李"):上個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內腐敗現象呈易發、多發態勢。紀檢監察機關臨危受命,承擔著查處嚴重腐敗案件的重任。雖重任在肩,手段卻只有一張嘴、一支筆。在此尷尬情況下,一些能夠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夾生飯;一些本該繩之以法的腐敗分子,眼睜睜地逃脫懲處。在反腐斗爭形勢嚴重的特殊時期,一種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所亟須的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兩規"、"兩指"應運而生。"兩規"最早見于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中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監察法》中,"兩指"代替了原行政監察條例中的"兩規",成為突破要案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雙規"的威力來自何處 記者:據我們所知,很多腐敗分子都是在"兩規"期間交代出犯罪事實的,您前邊提到"兩規"是"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義? 李:"兩規"、"兩指"措施的威力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來自一些基本證據的掌握。被調查對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兩規"、"兩指"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都掌握了相當部分證據。二是來自被調查對象權力的暫停行使。權力在腐敗分子手中,不僅是謀利的工具,而且是掩蓋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在"兩規"、"兩指"時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調查對象權力的威懾,而大膽向組織揭發控告;一些涉案人員也失去了"保護傘"的庇護。"兩規"、"兩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調查對象的屁股離開馬桶,從而產生人所盡知的、臭味迅即出來的"馬桶效應"。三是來自信息的不對稱。"兩規"、"兩指"期間,被調查對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與外界聯系。這也是外界感到"神秘"與"特殊"之處。被調查對象不了解在此期間自己的違紀違法問題,哪些已東窗事發,哪些已反戈一擊,哪些已后院起火,哪些已鐵板釘釘?信息的不對稱會使其處于一種必然的劣勢地位,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人員就會利用這種優勢,從證據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設計,從中查找其弱點和破綻,予以突破。 "雙規"的生活很可怕? 記者:聽說您在地方紀委當過6年案件檢查室主任,也曾對調查對象實施過"雙規",不少人想像"雙規"的生活非常可怕,是這樣嗎? 李:應當說,"雙規"下的生活和"非典"隔離有類似之處。被調查對象與調查組人員同吃同住,惟一不同的是"雙規"人員與外界的聯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于對查辦案件中的"兩規"、"兩指"措施的宣傳遠不及對"非典"隔離措施的宣傳,因此一些人對此產生不理解乃至誤解。 其實,"兩規"、"兩指"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如海關總署原副署長王樂毅被"兩規"后,情緒緊張,夜間心律最低每分鐘31次,由于他曾患有心衰、房顫和高血壓等病,調查組及時安排他住院治療,醫院為其安裝了最好的心臟起搏器。經過兩個月的治療,王樂毅身體恢復正常。春節前,組織安排他與遠在家鄉的老父母通了電話;過生日,給他買了蛋糕;生活上,根據其飲食習慣安排飯菜。在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和鐵的事實面前,王樂毅交代了收受賴昌星以及海關系統有關人員所送的巨額錢款等問題。 "兩規"的限制 記者:紀檢監察機關對采取"兩規"、"兩指"措施有無明確具體的行為規范,有哪些限制性條件? 李: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相繼出臺了四個規范性文件,對"兩規"、"兩指"措施做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采取"兩規"是非常嚴肅慎重的事情。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采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準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并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雙規"和法律的關系 記者:作為一種非常規手段,"兩規"、"兩指"與現實的法律、法規的運行難免會發生沖突。比如廣州市一國企總經理"雙規"期間被選為人大代表,某官員上午在人代會上作報告,下午被"雙規"。怎樣處理"雙規"措施與法律之間的關系? 李:由政策而法規,由法規而法律,是解決"兩規"與現行的法律沖突的正確途徑。這方面香港的成功做法可資借鑒。 1971年港英政府頒布了全新的《防止賄賂法案》,該法案擴大了犯罪概念的范疇和懲治范圍,加重了刑罰。1974年2月,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到1977年10月,廉署在反貪污行動中逮捕了260名警官,引起警務人員強烈不滿,數千警務人員游行示威,廉署總部遭到襲擊。在此壓力下,總督頒布了部分特赦令,要求廉署對1977年10月1日前的貪污行為停止追究。這種讓步反而助長了部分警察的囂張氣焰,甚至提出解散廉署。總督不得不召開立法局緊急會議,通過了《警務條例》修正案,規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絕執行命令,即被開除,并不許上訴。當年的港英總督用法制手段平息"警廉沖突"的做法,應該為今天我們規范"兩規"、"兩指"所參照。香港廉署依法對公務員的生活及消費水平調查,高于官職收入水平而不能做出合法解釋的,即可立案調查。而我們目前在這方面立法還比較欠缺。 "兩規"期間被選為人大代表的情況,一方面說明"兩規"不限制其政治權利的享有;另一方面,也說明辦案單位與組織部門聯系的渠道不夠順暢,輿論監督不到位,才使他的問題不為群眾所知,因而當選人大代表。至于某官員上午在人代會上作報告,下午被"兩規",則說明"兩規"的使用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在批準前某官員的行動沒有絲毫受限。從某種意義上講,"兩規"、"兩指"是對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體制拾遺補缺的過渡辦法,需要逐步法制化。 12年來,如果不是堅決而大膽地行使"兩規"、"兩指"措施,一些嚴重腐敗案件很難突破,人民群眾對反腐敗的信心也很難增強。"兩規"、"兩指"措施,維護的是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產生的負作用,現階段明顯低于正作用。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因此,評價"兩規"、"兩指"措施,當以利一而害百,君子不趨其利;害一而利百,君子不辭共害為借鑒。切忌以偏概全,感情用事;切忌臆想當然,超越階段。 "雙規"的局限性 記者:作為一種權宜之計,"兩規"、"兩指"是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有,這種局限性表現在哪里? 李:"兩規"、"兩指"措施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這種手段與紀檢監察機關,特別是與黨章賦予紀委的職責、任務以及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政治地位不相符;二是這種手段的缺乏強制力與被調查對象已嚴重違法亂紀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不相符。世間任一事物,外延的擴大,必然是內涵的縮小,這些年來,為應對反腐敗斗爭之急,紀檢監察機關在增加"兩規"、"兩指"調查手段的同時,辦案職能凸現了,監督職能卻明顯縮小了。宋朝名臣王安石曾以"令人無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的詩句,贊譽了商鞅變法。從商鞅變法到王安石變法,當時和后來的非議一直沒斷過,而改革往往是在爭議和非議中前行。套用王安石的詩說:令人無可非"兩規","兩指"能使腐者敗。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紀檢監察機關也將從以辦案為主逐步轉到以監督為主,從而切實擔負起《黨章》賦予的監督職責。 記者:您預計,這種權宜之計大概會保留到什么時候呢? 李:說到這里,我想起了前一段播出的電視劇《絕對控制》。刑警薛冰在常規手段難以對付唐子杰那樣的腐敗分子的情況下,不得不舍生取義,采取非常規手段去偵破此案。如果要使更多反腐斗士避免薛冰式的自我犧牲,紀檢監察體制的改革和"兩規""兩指"措施的改進,就必須加快步伐。 我以為,從現在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前,隨著體制改革和措施改進的穩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行使"兩規"、"兩指"措施不僅會越來越規范,越來越嚴格,適用范圍對象也會越來越小,適用頻率會越來越低。同時,我也認為,在紀檢監察體制的改革尚未取得實質性進展前,在司法機關偵破領導干部腐敗案件尚未獲得更為獨立的權力前,"兩規"、"兩指"措施可能會延用相當一段時間。 (摘自《南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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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規是針對中共黨員而設定的,黨的內部管理機制之一。在規定的時間和地方,也就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西方曾經批評中國的雙規制度是不合法的。其實他們不懂這是一個政黨合理的內部管理機制,是對成員的特定約束,是高于法律的。所以那么被雙規的貪官才經雙規,由紀委作出調查后才移交檢察機關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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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規的對象一般都是中共黨員干部。是在檢察機關已有證據說明其以觸犯法律,還有其他事宜有待調查證實的情況下對企事業單位的個別領導干部限制人生自由的一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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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對對,只是比拘留好聽點,也就是對有犯罪嫌疑的政府人員才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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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不是雙規啊,雙規就是規定時間和規定地點,是對犯了罪的人的自由的限制,和拘留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