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有一套按揭商品房,首付是他父親用他父親的房屋辦理抵押貸款匯給他的(手續有留存)。而購房合同,銀行貸款及其它一切手續寫的都是他和前女友的名字。當時每月銀行的月供都是我老公支付的(銀行憑證有留存)。買房后她一再向我老公父母逼要錢,并以分手相要脅,最終倆人分手。分手后我老公認識了我,她老去我老公家和他們單位去鬧,給他造成了很大壓力,以死相威脅要我老公簽了一份協議,當時我老公只是想穩住她沒考慮那么多就在她早打印好的協議一簽了字,事隔一年多,直到在法院看到這份協議他才想起來簽過這么一份協議。這其間曾經也和她協商過誰要房,她提出不要房,要我們給她一筆錢,房子歸我們,因為她提的要求苛刻,所以沒有結果就不了了之了。在我們入住和裝修前也已和她確認過她不要房,所以我們才入住和裝修的,沒想到她會拿這份協議到法院起訴:內容說是他們當時是共同購買此房,她提出要我們無條件返還此房, 還要賠償她我們在此房居住這段時間的租金及訴論費。協議內容寫明雙方共同購買此房,因為感情破裂,經雙方友好協商,我老公自愿無條件放棄此房的一切權利,以后此房的一切事務需經過她辦理!雙方簽字了。這個協議是否可以撤消,我們也咨詢過,可是幾個律師的說法都不一樣,6月30日就開庭了,我們很是著急,不知道應該找個什么樣的律師,需要大家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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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以上規定,你老公是在對方以死威脅等脅迫手段才簽訂該份協議的,與你老公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相違背的,所以簽訂該份協議的行為是至始就沒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該份協議也是無效的。所以該房產仍然是你老公及前女友共有,由于該房的所有手續都是你老公及前女友名字登記的,該房款由誰支付及月供并不影響共有關系的成立,所以你老公也必須將該房產折價一半給他前女友。但她要求全部房產權利及租金均屬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