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一切財產都不要,但男方不肯,經兩次起訴都沒判離,就起訴費用都花了2000元,為何離婚都那么難呢?請問要符合婚姻法哪幾條才能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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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離婚的因素很多,但最基本、最常見的就是所謂夫妻感情破裂。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又分多種,如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異太大,第三者插足等等。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次離婚申請時,主要采取調解方式,只要雙方中的任一方不同意離婚(只要堅持所謂夫妻感情未破裂即可),法院將判決不予離婚。而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另一方可再次提出離婚申請,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應該判決準予離婚,上述法院兩次起訴離婚都被判決不準離婚,是錯誤的,違反《婚姻法》及《民訴法》的相關規定。但精神病人的離婚例外,尤其是在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因其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依照法律規定,是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因此,你需要搞清楚法院不判離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另外,既然女方提出離婚,一切財產都不要,也就是放棄權利,不分割財產,按照訴訟受費標準,只需40元人民幣即可,你們為何竟花了2000元,都是什么費用?簡直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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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男人女方不要財產都不離,如此不堪,先分居兩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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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造成事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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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居兩年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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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ptptldm:    你好,請到你回答的問題里看我的回復.    希望與你聯系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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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半年,再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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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規定分居兩年可以判離婚,既然你們這么難離,那就分居兩年后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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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2次才2000呀,我1次就5000多大洋了,7月1日開庭----要解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