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一個案件,十分麻煩,作為法院對此也暫時沒有決定,本案主要焦點是:計件工資是否可以認定為雇傭,或是承包或承攬:生產廠家已有8年將他所生產的花崗巖銷售后,全由張三去安裝,安裝報酬每平方為12元不等。然后都是按年結算,每年年底結一次。其中05年的一次安裝過程中張三又叫去李四一起安裝,結果在安裝過程中李四受了傷,那請大家幫我回答一下,張三是不是為生產廠家認定為計件工資。而受傷的李四他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負責。注:李四的工資在每平方米12元中支出。12元每平方來由廠家支付的。請大家及時回答,謝謝了急急急

熱心網友

李四的損失與廠家沒有關系到底是張三還是李四負責要看張三和李四談的條件。如果李四所獲得的報酬與張三一樣,則由李四自己負責。

熱心網友

李四的損失應由張三承擔,張三的行為不應算計件工資,你可看一下勞動部(2005)12號文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