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27條,當事人能否不經復議,直接向法院起訴?還有法律的條,款,項,目如何理解?舉例說明一下。謝謝
熱心網友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根據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27條的條文含義,對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直接提起訴訟,這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復議前置原則的。法律條文,一般的結構是篇、章、目、條、款、項,但是我國現在的法律很少有“篇”的結構,而多用“編”的結構,包括我國的憲法、刑法、民法通則、三大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例如我國現行刑法的結構是“編”、章、節、條、款、項,整個刑法分為兩“編”即總則編和分則編。下再舉《民事訴訟法》一例,進一步說明問題:第二編 審判程序。。。。。。。。。。。。。。。。。。。。。。"編"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章"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節"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條"下為第一款之六項: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第二款: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