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十幾個人組織了一個合伙企業,在工商局已注冊合伙協議也經過了公正,都以出資并由出資證明。一年之后發現更具行業的特殊規定(一個暫行條例)有10人沒有合伙人資格。現在有資格的人先把這個企業據為己有。我想問一下在此之前企業的財長是不是應該歸我們十幾個人共同所有。不經過所有原合伙人的同意是不是不能變更合伙協議。我們的企業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他們要強行變更我們是不是可以起訴他們非法侵占我們的財產。謝謝

熱心網友

合伙協議有效,關鍵是看你們有沒有出資證明

熱心網友

協議是合法有效的。由于特殊原因(如參股人是公務員不能經商辦企業)個別人員不能參與經營,就應當依據協議進行清產核算,或退回股金,其他人員無權占有它人財產。他們要強行變更,你們可以依據協議到當地的工商部門申請中止變更手續,并對他們的行為進行起訴。因為對于合伙企業的變更,所有合伙人都必須到場簽字才能有效,反之,也可以訴工商部門違法辦理變更手續。

熱心網友

如果違反了暫行規定,且暫行規定是適用于你所在地成立合伙企業合伙人必須具備資格問題的,該合伙協議至始無效,則合伙關系自動解散,則合伙人投入的合伙財產在清償債務后按照出資比例退還給各合伙人,如果有合伙資格的人強行霸占不具有合伙資格的人的財產,那屬于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的行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財產,造成損失的,還可要求賠償損失。

熱心網友

說的不清不楚,要問問題,又遮遮掩掩,怎么幫你啊。

熱心網友

什么條例規定?什么人沒有合伙資格?要看這個條例是否與合同法有抵觸,若沒有抵觸,則或許合伙協議為無效協議或部分無效協議,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一般是恢復原狀。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