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以法治國”、“以人為本”的社會大背景下,以地方性規定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合法嗎?這樣的行為是否違背憲法?是否是地方政府或部門不作為的一種體現?請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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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則一章中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廢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明確將電動自行車歸入非機動車。 關于非機動車上路問題,法律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這就意味著,電動自行車能否上路將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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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背憲法,在憲法中有維護廣大人民的規定,所以不違背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