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之后沒有立即續約,仍繼續工作一個月之后辭職算不算違約?公司的規定上說辭職需要提前三個月提出,如果在合同到期一個月之后提出辭職,是可以立即走人還是得等一個月(勞動法說提前一個月辭職得)。關鍵我不知道合同到期了沒續約卻繼續工作一個月之后,也領了當月工資到底算不算違約?如果不算違約那領的當月工資需不需要退回?

熱心網友

你現在的情況不適用公司的規定,更何況該公司的規定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未結束勞動關系,也未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應視為原勞動合同的延續,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因此,你可以隨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既不必退回領取的工資(你提供了正常勞動),也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熱心網友

你本人沒有辭職,單位也發給你工資,說明你和單位雙方都還承認合同繼續延續,雙方都沒有違約,所領工資不用退回。不過為保險起見,你應當與單位續約。

熱心網友

不算違約;工資不需要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