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向廠家訂貨,在發貨時發現沒按合同的內容要求,學校拒絕收貨,試問他們所簽定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某無線電廠向某學校發言表示:本廠生產的3205型外語聽音室耳機,每副單價50元,若需訂購,請與廠銷售部門聯系.此時,正逢學校的外語聽音室完工,需要一批耳機.于是學校很快給無線電廠回信稱,學校愿訂購耳機100副,每副單價50元,但必須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節器.一個月后,無線電廠將100副耳機發往學校.學校在驗收時發現,這批耳機沒有安裝音量調節器,于是拒絕收貨.雙方發生糾紛.試問:無線電廠與學校購銷100副耳機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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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廠給學校的是要約邀請,學校的回信構成要約,無線電廠以發貨表示承諾。至此,合同成立。但是,該廠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即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沒有附加音量調節器),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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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則上是成立的,關鍵看雙方是否講信用,是否認可附加調節器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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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無線電廠向某學校發言表示:本廠生產的3205型外語聽音室耳機,每副單價50元,若需訂購,請與廠銷售部門聯系” 該情況無線電廠構成對學校的要約。本案的關鍵在于學校做出的“必須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節器”是否構成對前面要約的實質性修改,如果是實質性修改則構成新的要約,合同不成立;如果是非實質性修改,則構成承諾,合同成立。我個人趨向于認定“必須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節器”是對要約的實質性修改,故結論是合同并不成立。 PS:這好像是某一年的司法考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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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鍵問題:合同文本中是否注明“必須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節器”。2、合同只要簽定過程合法,沒有違法內容,就應該是成立的。3、如果合同注明了“必須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節器”,那么學校就有權拒絕收貨,工廠必須嚴格按合同條款重新發貨。4、如果合同沒有注明“必須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節器”,學校也不能提供雙方曾經有這樣的約定的證據,并且這批耳機也沒有其他質量問題,那么學校就必須按照合同條款收貨,不能拒絕收貨。5、因此,合同有效,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