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來看!!關于北京--探路者 內部拖欠工資等各種過分行為!!!我女朋友在北京新世界 探路者 分店上班有2個多月將近3個月,剛去公司的時候 說工資是按照2%提成加保底600 后因為開特賣剛去就開始加班 沒算加班費也就算了 正好到了9月份因為店慶連續上了25個多小時 總共一個專賣加4個花車的特賣場只讓3個女孩子完成 3個人前后連續上了60個小時事后居然說因為商場打折 工資按照1%提成 為什么提前不早說 這樣算不算違約?還有后來我朋友被調到紅廟萬惠商場上班 剛去就無緣無故的要200塊錢培訓費 還說不給報銷 說報銷可以要干半年以上這樣算不算違約?還有就是當初公司說每月15號發工資 上個月是20多號發的 只發了半個月的工資還是按照保底算的 只給了300 忙了半天就給這些錢這個月又是25號發的 就是今天 而且還只發了600 說提成什么的要過幾天單算還沒準哪天這樣算不算拖欠工資???還有10.1那幾天3薪他們根本不提這件事 而且我朋友連續干了14天 從10.1之前就開始干 一直干到10月7號 才有休息還有很多過分的行為 以上幾點做為明顯 請問專家他們這樣做都有哪些觸犯了法律 我真的想告他們!!!!!有沒有對我們有利的地方 我們應該怎么做 請詳細的告訴我 謝謝!!!
熱心網友
你實際上共提出了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加點(延長工作時間)的問題;二是加班(休息日和節假日上班)的問題;三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問題;四是最低工資標準問題;五是職業培訓問題。我分別給你解答: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已經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對于明顯的違法行為,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進行舉報,對其進行查處,并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休息日(周六、周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第三款規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也就是說周六、周日可以安排調休,法定節日不得安排調休(國慶節法定假為三天)。3、《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4、《勞動法》第四十八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各地都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了最低工資標準)。5、《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可見對職工的培訓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對用人單位違反2、3、4、5規定的行為,你可以到設在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熱心網友
收集證據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不行再進行訴訟.
熱心網友
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但注意證據的收集,否則即使他違法勞動法,你也拿他沒法.
熱心網友
你可以和他解除合同,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