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登記結婚你們之間才有受到法律制約的權利和義務,你們的關系才受法律的保護。
熱心網友
我國目前還是承認事實婚姻的。但是,對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正確的理解,不是說我國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就等于我們結婚不需要登記了。一。我國只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此后,所有婚姻除了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之外,還要符合登記的形式要件。由于“法不溯及以往”的一般原則,此條例對1994年2月1日以前的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沒有效力。就是說,如果甲和乙于1994年2月1日前結婚,按當時的法律符合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沒有履行登記手續,這個婚姻仍然有效力;如果到如今這個婚姻關系仍然存續,我們一如既往地予以承認。二。對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統一適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從此,一個有效的婚姻必須經過登記的手續方為法律所承認。即便符合了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如果沒有登記,法律也一概不予以承認。就是說,1994年2月1 日以后的事實婚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按同居關系處理。綜上所述,我國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而對此后的事實婚姻不予承認。
熱心網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符合一夫一妻制以及婚姻法的下列規定: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熱心網友
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94年)的頒布實施為分界線之前已結婚但未登記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后的,應當補辦登記,未補辦或者未能補辦的,按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