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合資企業合同職工,于2005年7月,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左腳踝骨骨折,需住院進行治療,經交警裁定是肇事司機違規,由肇事司機負全部責任,包括醫療費和誤工費等,但由于是在上班途中發生的意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也同屬工傷范疇,而我間單位也承認是工傷,卻在住院及休養期間沒有給予我工傷的待遇,請問我單位這樣做合理、合法嗎?若不合理、不合法,我該如何做呢?
熱心網友
你好!工傷卻定后,相關的證據要保存復印,這里一方面是報銷費用;另一方面是到當地(工作或家庭所在)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傷殘證明。想了解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建議到相關社會勞動保障部;法律部門咨詢
熱心網友
你好!首先對你的不幸受傷表示同情和慰問,祝你早日徹底康復!保險的原則是經濟補償原則,如果不是殘疾或死亡,只是醫療費用和誤工費,只能憑有效單據報銷一次,不能重復報銷的,如果從一方只報銷了全部費用的一部分,還可以從另外一方報銷剩余的部分費用,你已經從一方得到了全部的費用補償,當然就不可能再從另一方做重復報銷了。
熱心網友
甘蔗沒有兩頭甜,你享受肇事方的賠付,就在單位方面有些就享受不到了
熱心網友
您可以將醫療費用收據經公司確認后到社保局報銷。而肇事司機承擔的責任如果他收走發票,您當然就不能報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