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我在一個網友的回答中看到有:“一事不再理”即一件事經過法院判決以后就不再受理了。法律上為什么有“一事不再理”這樣的規定?那么像北京交通卡這樣的事件,本身的成本就二三十元,但相關部門卻收了一百元,如果是這樣的話,多收的那些費用和除了那個記者之外就不能再要求賠償了嗎?是這樣的嗎?法院為什么不判決把這些不當收費返還給北京的這些駕駛員呢?

熱心網友

有這樣的法律條文嗎?還真的沒有聽說過。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么小日本征用亞洲婦女做慰安婦的事件不就是不能再告那些狗東西了嗎?事實上不是還有受害者在繼續申告嗎?連國際法都沒有這樣的條文,那么中國有這樣的法律條文就有些不是說的“以人為本”了吧?這是不是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攻擊中國的人權問題的一個借口呢?當然還包括很多方面的事例。像北京交通卡這樣的事例只能說是國家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某些方面還有漏洞吧。也有些自相矛盾。這是很無奈的事情,社會飛速發展,但是法律法規的建設卻總是跟不上。這樣就難免出現這樣或者那樣自相矛盾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