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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刑事處罰的種類和執行做出了規定: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行政處罰法也對行政處罰的種類給予了說明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更多問題歡迎您訪問法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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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法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