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的情況比較特殊,請大家詳細閱讀!我外婆在6年前撿了一名剛剛出世的女孩,一直撫養到今年(之前一直都沒有辦理戶口),外婆剛去世幾個月,因家里考慮到孩子日后的學業問題,所以在10月份經警察局的幫助,這個6歲大的女孩已經送往兒童福利院。事隔一個月,我與表哥都十分想念小雪(今年6歲),經大家商量后,想把小孩從兒童福利院接出來,請問這樣的情況應該怎樣辦理??注:我已經給兒童福利院打過電話咨詢,可是他們卻讓派出所來解決。請各位好心人幫助我與妹妹重新團聚,謝謝!!!在此奉上全部積分。
熱心網友
我想應該可以的,法,理,情嘛,你到派出所辦一下手續就是了.
熱心網友
我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收養人必須: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
熱心網友
國家規定:領養必須自己沒有生育孩子(有殘疾的孩子也不行),或在婚后8年沒有生育,并持有計劃生育部門的證明、公安部門戶籍證明沒有孩子。從你的敘說中你外婆是有孩子的人,國家是不容許領養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