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2年入伍,2003年轉業的志愿兵,但直到2005年5月才得到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士官轉業待安置期間工資應由某個單位支付。請問:有否相關的具體政策條文規定在待安置期間的工資應由誰支付及安置后的工資待遇問題。
熱心網友
各地對退役軍人的安置方式大同小異,請參照西安市退役軍人安置政策問答,從中找出與你情況近似的政策。轉業士官接收安置政策及工作程序1、轉業士官安置的原則:轉業士官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接收安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國家或者軍隊建設需要的;(2)服現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變動的;(3)結婚滿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礎的;(4)因其他特殊情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門批準的;(5)對違反《士官管理規定》第6章第32條婚戀規定的,不得異地安置。 2、轉業士官報到審批程序:(1)轉業士官檔案由部隊移交組統一向省安置辦移交,由省安置辦審查批準后移交我市,并由省安辦給部隊寄發《接收安置轉業士官通知書》;(2)報到工作從4月1日開始至6月底結束,逾期不報到的,按待業青年對待;(3)凡由我市所轄區縣入伍的轉業士官,未婚或配偶在原籍的,請持省安置辦《接收安置轉業士官通知書》和轉業手續到原入伍地所在區縣安置辦報到,配偶在城區的,在市安置辦報到;(4)凡由西安市轄區縣以外的地區入伍的轉業士官,其配偶在西安市轄區縣有常住戶口的,請持省安置辦《接收安置轉業士官通知書》、轉業手續、夫妻雙方結婚證、配合及子女戶口薄、身份證和配偶單位證明到市安置辦報到。3、轉業士官工資待遇:退出現役的轉業士官經政府分配到各單位工作后,均執行所在單位的工資制度。分配當工人的,在初次確定其工資時,應當按照不低于現崗位同工種、同工齡大多數工人的標準工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之和)的原則確定。轉業士官的工資由部隊發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轉業士官的工作單位支付。。
熱心網友
各地的具體執行是有差距的,與各地的財政有關系的。